[问题] 关于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定义

楼主: Emily173 (Emily)   2017-12-19 11:21:06
原房屋所有权人是母亲(房子是96年购入)
母亲105年12月过世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19 12:32:00
继承还是适用旧制。1.继承(遗赠)2.夫妻赠与。持有时间都是合并计算,所以107年售出还是旧制。
作者: forelsket (Giphy)   2017-12-19 23:12:00
用旧制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3 01:52:00
一、按《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1项第2款要旨:交易民国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应课征所得税。二、次按《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四、(二)7.意旨:“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认定: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为继承开始日”。三、又按《民法》第1149条:“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四、由上述法令可知,继承之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认定,为继承开始日,即被继承人死亡日。五、本件子女继承之房屋及土地取得日之认为被继承人(父亲)死亡时(民国106年9月),因此适用房地合一税新制。 至于持有时间之计算,我建议问一下国税局承办人员,因为这个我找不到法令及解缕函令。
作者: chpingwin (chp)   2017-12-23 10:57:00
报房地合一
楼主: Emily173 (Emily)   2017-12-23 12:41:00
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3 16:37:00
民国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者,如该房地系被继承人于民国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则应适用新制。民国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者,如系被继承人于民国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原则适用旧制规定,惟符合新制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选择改按新制规定申报纳税。我上面那个推演少了论述父亲继承母亲房地之取得日是在民国105年1月1日以后。《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4项:第四条之四第一项第一款、第四条之五第一项第一款及前项有关期间之规定,于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者,得将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最早房地之取得是104年12月31日之前,于105年1月1日以后先继承一次,之后再继承一次,会不会因上述法令及相关解释而仍然使用旧制?建议问一下国税局人员,并且麻烦上来回报一下。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5 02:07:00
我曾问过但不保证,因为没有公文,也只问一家国税局,只要105前因继承遗赠取得满二年,都适用旧制。国税局体制没有一家有一定标准答案我肯定。之前我问了北区五家有关所得税法14-8自用住宅重购退税,给的答案都不一样,只会叫你送件看看,问题是退税都是上百万怎么可能这样搞,最后我选择寄信给赋税署,说明每家国税局都没有给我答案,信中完整描述情况,并且告知完全依照描述内容去办理买卖,最后拖了点时间才给你答案。新制没多久,相信继承再继承案子非常的少,寄信吧,因为你去现场每家答案可能都不同。还有千万别问地政士就是了,新制出来后,地政士很多没有去研读新制,只会说我办过交给我,结果我要退的是14-8所得,却拿退土地增值税的给我,然后就说你找其他人代办吧,我没用过。
作者: adey40 (风海)   2017-12-25 07:45:00
楼上大大方便拿赋税署的回文遮住个人资讯贴上来分享吗?这一块是新领域,很想了解,要是不麻烦的话可否分享一下?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5 11:37:00
前言,当初是106年被赠与,入户籍后不到一周想卖了,因为计画小屋换大屋申请14-8退税,附近代书没有人承办过,更不会知道户籍是否要满一年吗。后来问了五间国税局,答案都不肯定,就写信给他们最高单位说,14-8是否户籍要满一年才能使用。还是入户籍一天就可以使用?只要确认入户籍一年前没有出租营利等情况就好。https://i.imgur.com/uZE1oYs.jpghttps://i.imgur.com/VNOS5Q8.jpg所以我觉得,原PO去国税局问,承办人只会请示主管,讨论之后,给你一个不确定的答案,然后请你依照实际情况送件,然后每家国税局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样。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5 17:33:00
楼上网友说的很正常,别说地政士了,连国税局承办人员都一问三不知,不然就是答案不一样,因此直接请示有公文回复最保险。本文这个问题,我PO在地政士LINE群组讨论,目前没人回应。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5 20:14:00
是啊。地政士不了解税法是正常,毕竟考试没考。但是国税局上班不了解就太夸张,房地合一税制又重,建议也是请国税局公文回复才有保障。
作者: chpingwin (chp)   2017-12-25 21:21:00
出售继承取得房地之房地合一,可以参考“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 解释令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6 18:14:00
总之新制一团乱,102年母亲购买房地,同年赠与儿子,105年撤销赠与。登记原因:土地回复所有权,后来母亲要卖房地,国税局也不知道新制还旧制(旧制母亲卖,新制赠与孙子后使用14-8)税率天差地远。一下推法务,一下问组长,一下请示上级,我说干脆用14-8,结果又卡到14-8办竣户籍是否要满一年,最后写信还拖很久。总之,等回复公文再依照公文去做。
作者: chpingwin (chp)   2017-12-26 19:52:00
↑这种赠与撤销,可能要等他们报部释示吧...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7-12-27 00:27:00
我当时备妥文件去,请示半年没下文,后来14-8公文先下来,就照14-8走了,等他们的时间,买方就跑去买别的地方了。我不是地政士,但我超讨厌去国税局,有次去申报赠与税在后面排队,前面一个地政士是送二亲等买卖,代理人员尽然说,买卖干嘛要送赠与税?我和地政士听到当场吐血,结果承办人员又找不到。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7 10:45:00
因为国税局承办人员流动性很高,如果同一职务的人通通都换成没经验的新人,常常就会一问三不知或只会问上级,甚至乱讲的都有。原PO说案例,我用法令去推导,应该是新制。至于原PO案例的持有期间,如果真要偏向有利于纳税义务人解释的话,第一次继承的继承人(父)的持有期间是父+母的持有期间,第二次继承人的继承人(子)的持有期间可以说是子+父+母的持有期间。只是没有正式的解释函令,承办人员大概只敢用子+父的持有期间来办理,有问题的话,纳税义务人就去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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