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报综所税,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希望版上有经验的人可以帮忙解惑一下。
状况:新婚夫妻要分开申报综所税,其中夫要采”列举扣除”方式来扣除房贷利息支出,妻
打算采用标准扣除额来申报,而房子是夫妻共同持有,户籍也都设籍在一起(符合自用住宅)
,但是借款人是太太。
Q1:夫是否可以采用这个非本人借款的列举扣除来扣去这个房贷利息支出呢?
Q2: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还是因为共同持有只能列举半额?
Q3:如果可以的话,因为当初银行分成三笔借款(不同利率),是否可以一并加总申报?
Q4:另外再请问,如果在报税的年度中,把户籍迁出了(房子没卖掉,持续有缴交贷款),这样
还可以申报房贷利息支出吗?
以上问题,再麻烦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