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教网拍课税问题

楼主: lamtiis (连车尾灯都看不到)   2016-04-13 22:19:48
※ 引述《fdk3r6b (Nee 桑)》之铭言:
: 各位好
: 事情是这样子的
: 我在一间通讯公司上班,因为有业绩关系
: 想增加曝光率
: 所以使用私人露天的帐号
: 用公司定价曝光产品
: 中间没有额外的营利
营业税法第一条说:“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
依本法规定课征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营业税”。
也就是说你有卖东西就是属于营业税课税范围,再来营业税法第六条规定
怎么算是营业人:“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照您
所描述的事实,应该就是被国税局认定为营业人,至于谁是营业税法上的纳税
义务人,依照营业税法第二条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所以国税
局认定你向公司采购手机后将手机转卖与一般消费者,依据上述营业税法规定
,你就是要缴纳营业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
: 一阵子之后就被国税局查了
: 要我补四万五的税金
只是补税已经对你很好了,被认定为营业人的话,漏税及漏开凭证的话还会被处罚
: 去了解之后他说原本要课我13万的
: 现在四万五已经很少了
: 但是我每个月薪水也没这么多啊
: 突然被课这笔真的很无力
: 之后我到财政部网站查了相关法规
: 有提到,有营利行为才要被课税
: 我用这点去跟经办人员谈
: 他一直说我有营业额,就要课税
: 我跟他说我没有营利,甚至还要倒贴运费
: 出去的东西也都有附上公司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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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有正常缴税,为什么要多课我这一层
: 他就说因为我是私人帐号
: 你的行为等于代购,你先跟你公司进货
: 你在转卖赚钱,然后我又强调我没有营利
: 因为我查到的法规的是要有营利行为呀
: 之后他又补了一枪,你就算没赚到钱
: 你也赚到公司给的奖金,这也是营利
: 我马上爆气跟他说,我领公司的薪水是算在个人综合所得税,为什么会变营利
: 我每年都有如实报税啊
: 然后他还是不接受,一直说我转不过来观念
: 但这不是转不转的问题
: 是我不想也无法去缴这笔钱呀
: 最后暂时的结果就是看公司愿不愿意
: 去帮我或者声明说,该露天帐号是公司授权
: 但是我灰心的是公司只愿意口头去说明
: 我卖的价格跟公司售价是一致的
^^^^^^^^^^^^^^^^^^^^^^^^^^^^^^
: 不愿意用书面资料方式去证实
: 或是授权我的帐号变成公司网拍专用的
: 说这样会越来越麻烦
: 销售纪录资料是露天给国税局专员的
: 我当时要跟他拷贝销售纪录
: 他却说这个不可以给我,这是机密
这边满奇怪的,照理说他不提示他看到的疑义资料,纳税义务人要怎么跟他解释,
解释起来容易有A认知为B的情况发生,然后我的销售纪录对我来说是机密,那怎
么样才不叫作机密?
: 我寄信给露天,要求调资料也没下文
: 也真怪
: 我本人的帐号纪录,我本人却要不到
: 现在要第二次面谈了
: 我有点不知道怎么去处理这件事情
: 想跟他拿销售纪录去一条一条证明无获利
: 也拿不到纪录
: 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经验的乡民
: 能够救救我啊啊啊
: 手机排版,若有不顺请见谅
:
楼主: lamtiis (连车尾灯都看不到)   2016-04-13 22:24:00
忘记说了,您的态度应该温柔而坚定,不要因为气愤而把事情弄得更遭糕
作者: wchang14 (抠抠)   2016-04-14 00:27:00
但是代收转付出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佣金,看起来原po已被认定为营业人,业绩奖金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佣金.......若是被检举,检举人于检举时注明所提供的事证不愿意给被检举人看,那确实是机密啊@@另外这或许也是查核手法的一种,老鸟案子查多了个个都很精XD
作者: adey40 (风海)   2016-04-14 07:56:00
怎么可能无差额,佣金,运费,手续费,无差额怎可能另外,旅行社是特殊规定,网拍代购业可没有适用这种规定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6-04-14 08:13:00
其实原文叙述管区已经放宽由公司出具证明即以代收转付认浅见以为这状况与代收转付不同,不然跳开发票的就解套了
作者: wsyfish (开CRV2带MoMo到处去玩)   2016-04-14 21:31:00
国税局向露天取得的资料是课税资料,本来就要保密原po和公司间的关系是一回事,原po本身就有销售行为了至于有没有赚,跟营业税一点关系都没有
作者: ciza (执行力才是主道)   2016-04-14 23:18:00
用代收代付去谈稳输其实你这案子应该有解法,看公司愿不愿意找个专业事务所问问吧但也可不提供,纯看税务员。
作者: fdk3r6b (Nee 桑)   2016-04-16 16:42:00
感谢版大回复,公司不承担是因为公司登记没有网拍这项,所以只能口头去证明我没有透过公司商品去网拍获利至于价格方面,只有比公司低或跟公司一样的,运费通常都自己贴钱呀,当初用网拍就不是为了在这边赚钱,而是门市业绩实在被逼的太紧
作者: ciza (执行力才是主道)   2016-04-16 17:16:00
只要价格比公司低就有价差,无法主张代收代付
作者: wchang14 (抠抠)   2016-04-16 22:45:00
基本上有销售“行为”就是营业税课税范围,以行为认定是否课税,不会管你为什么要卖又为什么是透过网络卖呀~~~
作者: adey40 (风海)   2016-04-16 23:16:00
网络拍卖是一个销售‘管道’,而不是一个‘商品’,所以更公司有否登记无关,公司那理由太烂了
作者: wchang14 (抠抠)   2016-04-17 01:38:00
其实33条的保密义务指得是除了例外对象“不须”保密外,其他对象都“一定”要保密,否则依法论处,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对于这些例外对象“不应”保密,所以白话一点,33条的规定是,对于纳税义务人不保密也不会怎样。
楼主: lamtiis (连车尾灯都看不到)   2016-04-17 07:39:00
没错,但是他对当是人保密于法无据,换句话说,税务员主张当事人的销售资料是机密故不能提供给当事人,其法令依据是?我想表达的是本案的当事人销售资料单纯只是税务员不想提供(故意刁难当事人?)
作者: fdk3r6b (Nee 桑)   2016-04-17 12:19:00
感谢两位乡民的解答,我再去找专员问看看可不可以拿到资料好举证
楼主: lamtiis (连车尾灯都看不到)   2016-04-18 21:35:00
后续处结果希望你可以上来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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