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关于所得税法,下面这段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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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
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所称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
之个人或法人),
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
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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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假如我自己有一栋房子
在自己房子做生意(有营利事业登记)
即便我是所有权人,不需要付租金给任何人,
国税局仍然可以依法跟我收取"租赁"这笔税金是吗?
那假如我认为国税局算的租金行情太高,
有哪些方法可以申请更正呢?
先感谢愿意帮忙回答的网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