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想请教百货公司常常以全馆消费满额赠品方式吸引顾客购买
之前遇到的奖项都<$1,001不用考虑所得税问题
但若是高额的满额赠(如:全馆累积消费满$100,000送价值$10,000实体赠品)
或是可累赠(全馆累积消费满$2,000送价值$200实体赠品,可能累送至超过$1,001)
这些情况是否要当作无偿赠送而列其他所得?
还是可以视为随货附赠(销货折让)处理呢?
全馆累积满若改为“单笔消费满”才送赠品,有影响吗?
希望有高手可以提供答案或相关法条/函令借参考
(网络上查其他百货零售的案例DM,有些说要列所得、有些说不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