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扣缴问题

楼主: pttbechia   2015-11-22 00:46:46
首先,我不晓得我的理解正确与否,按照税法上的规定,
只要是"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就得课征所得税,
如果对方是非境内居住者,就得由买受人代扣缴20%的税并申报,
无论这比交易的内容是什么,只要被认为是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就是如此。
我们公司刚成立,成为google以及amazon的在台经销商,
和google的合作方式是,代办google的企业信箱帐号,
也就是我们向客户收款,并开立发票给客户,
每个月再给付帐号费(美金)给google美国。
那么请问我们每个月付款给google的帐号费是否要办理扣缴?
amazon也是类似状况,我们帮客户向amazon租借虚拟主机,开立发票给客户,
每个月再付款给amzon(一样汇美金到美国),
请问这样也一样要做扣缴?
另外,我在条文中不断看到"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营业代理人"
请问是不是国外厂商如果在台湾有分公司,即便我们每次付钱都是直接付给国外总公司,
也能够不做扣缴? 而是由对方国内分公司自行做申报缴税的动作?
因为敝公司经营的业务会牵扯到跨国网络交易,对于这部分的税务问题又一直搞不清楚
希望能在此得到一些解答,拜托各位前辈了,先跪谢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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