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请教一下版上比较懂的各位
想问一下如果用拍卖网站不同的帐号之间互相做交易
这样应该是会被网站认为是我的网拍收入而报给国税局吧...
但实质上来说我的收入并没有增加
因为卖商品获得的钱也是我自己付出去的
赚的只是信用卡消费的红利而已
因为是自己卖给自己根本没有货物移转的事实这样应该也不用课营业税吧?
以这样的状况来说我自己的认知是只需要就信用卡红利赚到换成现金的部分
报收入就好吧?
但感觉一定会有税的问题所以想请教一下各位我想得有什么问题
如果有问题的话需要保留什么单据来佐证吗?
谢谢各位看我的突发奇想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