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A想赠与500万台币给台湾人B,
由于两人均是在香港工作的台湾人,
为节省赠与税,台人A选择先将款项转给香港人C,
港人C再将款项转给台人B
(以上动作均在香港完成)
而台人B则将这笔500万并入海外所得,
于隔年五月时一起申报,因总收入低于600万而免缴税
(因为这笔款项是要汇回台湾使用的,才申报)
此时若国税局因故怀疑这笔500万是台人A赠与,
而非正常海外收入,要求台人B举证,请问台人B是否仅需提供,
证明此款项是由港人C汇给他的交易纪录即可?
(因什么故..台人AB是父子,且过去曾有缴税赠与动作,
或者被检举,whatever)
万一神之国税局,进一步猜出是台人A假借港人C之名,
赠与给台人B的,此时举证责任在两位台人,还是国税局?
假如国税局要求港人C提供资料,港人C理所当然不鸟他,
国税局是否可因此认为台人AB不配合调查?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