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租房节税

楼主: lusaka (gary.lusifa)   2015-01-15 16:37:27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
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
12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该局说明,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应检附下列各项证明文件供稽
征机关核认: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证明文件:租赁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及付款证明影本(如
:汇款证明、存摺影本、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出租人签收之收据)。
2.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于课税年度在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之
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之房屋于课税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
切结书等。
3.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就读于国内各级学校,注册时缴交之宿舍费,
未在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项下列报部分,可凭注册时缴交之宿舍费或学费﹝其中宿舍费金
额应明确划分﹞收据影本。
该局指出,甲君夫妇育有一子,租屋自住每月租金8仟元,儿子就读某大学并住校,宿舍
费用每学期5仟元,则甲君申报所得税时仅能列报10万6仟元($8,000×12+5,000×2=
106,000)租金支出;若甲君夫妇自住每月租金1万元,儿子住宿费每学期5仟元,虽然实
际租金支出为13万元(10,000×12+5,000×2),但申报时仅能列报12万元租金支出。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报本项扣除额时,务必依规定确实检附上述各项证明文件,且勿
再重复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以免遭致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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