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询问有关奢侈税问题
日前于去年9月购入一中古屋,由家人协助缴付头期款190万(直接汇入履约专户)
但因工作关系,于今年3年签订卖屋契约卖出房屋
并于去年11月份已办理户籍登记(有迁入户口及更换身分证)
也已经在去年11月向稽征单位申请自用住宅课税获准(有公文)
从9月购入到今年3月卖出期间也都没出租跟做营业登记
自己(未婚,没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名下只有这栋房子
(不过之前老家旧大楼是登记在爸爸名下)
请问这样会不会有被课征奢侈税的可能?
P.S.自己解读是没有~ 但怕会被事后追查
有需要自行备妥资料去询问税务单位吗?
请各位先进给予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