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车祸和解 赔偿金税务疑问

楼主: akakapo (世事无常)   2014-06-04 11:26:24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7457&ctNode=2847
个人因财产权侵害受领之损害赔偿金,并非均可免纳综合所得税(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就财产权侵害而言,个人受领损害赔偿性质的给付是否
可以免纳所得税,应视该损害赔偿给付系填补其“所受损害”或“所失利益”而定,若
该所得仅系填补所失利益的损害赔偿,此时即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其他所得,
应列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缴纳综合所得税。
北区国税局指出,何谓“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参照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
号判例内容,民法第216条第1项所谓“所受损害”,即现存财产因损害事实之发生而被
减少,属于积极的损害;所谓“所失利益”,即新财产之取得,因损害事实之发生而受
妨害,属于消极的损害。
进而,最高行政法院73年判字第1257号判决则认定损害赔偿的给付,如系填补债权人所
受的具体损害者,应属免税所得;如债权人未受有损害或该损害赔偿给付超过其实际损
害的部分,其受领的损害赔偿金,即应列为其他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
该局呼吁,个人受领损害赔偿性质的给付,并非均可免纳所得税,正值5月报税时期,
特别吁请纳税义务人在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申报错误
而损及自身损益。
分 类:赋税
发布单位: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
更新日期:2010/5/21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1637&ctNode=84
个人领取损害赔偿,应否申报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最近发现有个人领取钜额损害赔偿费,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确属损害赔偿性质,经该局补征综合所得税外并处罚锾。
依财政部83年6月16日台财税第831598107号函释规定,
属填补损害之赔偿性质者,可免纳所得税;
非属填补损害赔偿性质,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税。
所称损害赔偿性质不包括民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之所失利益。因此,个人所领取损害之
赔偿,如经查明确属填补所受损害,系属损害赔偿性质,可免纳所得税;如非属填补所
受损害,则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
该局特别呼吁民众,因个人较无保存各种交易文件习惯,法令亦无明文规范个人保存凭
证之期限,且涉及受领钜额赔偿费之事件,并非经常性交易,相关书面凭证及文件资料,
应培养未雨绸缪专卷存盘之良好习惯,以免事后被国税局查获,因无法明确说明及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该笔所得确属填补其所受损害之赔偿,致遭依上开法令补税处罚。
新闻稿提供单位:苓雅稽征所 职称:助理员
姓名:莫淑菁 联络电话:3302058转2875
分 类:赋税
发布单位: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
更新日期:2007/10/12
※ 引述《goala22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之铭言:
: 请教各位
: 车祸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完成
: 赔偿金经由肇事者汇入户头
: 会有缴税的问题吗
: 爬过之前的文章
: 人身损害的部分无缴税问题
: 赔偿不能工作所补偿的部分需纳入所得
: 可是经由肇事者直接汇入户头
: 那如何判断不能工作所补偿的金额多寡
: 是保险公司会做出申报吗?
: 还是国税局自有方法查出?
: 还请知道的人解惑
: 谢谢
所以应该不是以"人身损害"来做区分,是以个人遭受损害能提出多少证据而定,
如车祸后不能工作的薪资赔偿、医疗费用、车辆受损费用....等等。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9828&ctNode=84
名誉赔偿金属其他所得,应课征综合所得税
精神慰抚金之类的应该就要列入其他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以上是我个人解读,若有误请指正 ^^"
作者: goala22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   2014-06-04 12:26:00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判定这笔钱哪部分是属于损害赔偿 哪部分是属于损失利益由保险公司申报明细吗?
楼主: akakapo (世事无常)   2014-06-04 12:28:00
国税局若对该笔申报有疑虑时,你要能自行举证说明
作者: adey40 (风海)   2014-06-04 13:29:00
那谈和解金的时候你要求的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总有依据吧
作者: bxxl (bool)   2014-06-04 14:09:00
在和解书上写明分项金额,双方签章同意,这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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