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房贷转贷/增贷

楼主: akakapo (世事无常)   2014-06-03 12:57:47
http://0rz.tw/2JdU0、http://0rz.tw/MfJ31
所得税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4条之3
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应符合以下要件:
1.房屋登记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户口名簿影本),
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若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报时户籍地址不同,须补附户籍资料以凭认定)
3.要检附当年度支付利息的缴息清单正本,缴息清单上如果没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
或借款用途,要由纳税义务人自己签章补填,以凭核认。
但是,如果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的名义借款,而借款用途确实是用于
购买自用住宅的话,还要附上所有权状影本、借款契约影本或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等
有关文件。
4.如属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财政部86/09/18台财税字第860508044号函)
5.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财政部90/11/12台财税字第0900456312号函)
购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该项利息支出减去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ZD后的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即 0 ≦ 当年支付房贷利息-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 300,000元。
另外,纳税义务人若改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原来的购屋贷款(转贷),
在原始贷款尚未还清的额度内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实减除,
但要检附转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清偿证明书、新的借款契约书
或建筑物登记簿誊本手抄本及建物异动清单或建物索引(须含转贷或换约前后资料),
以凭核认。
例如某甲原来向第一银行贷款,还有980,000元的本金没有还,今年改向台湾银行贷款
1,500,000元来还第一银行,那么某甲虽然贷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
980,000元部分缴的利息可以扣除。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3993&ctNode=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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