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首次将家母列入扶养亲属,也检附了她可列举医药费用的所有收据;而今年系统尚未直接列出家母的收入跟费用。
但因今年扣缴凭证电子化,所以家母已自行向国税局申请所有明细,其中当然也包括医疗院所上传的可列举医疗费。
想请教各位的是,若今年仍申报家母为扶养亲属:
1. 家母的收入部份参考她向国税局申请的采手动新增,毋需检附任何文件?
2. 她的医疗费用,若合计入我这边的医疗及生育费,可否仅附上她向国税局申请到的医疗费用明细单张即可(已核对手上收据ok),即不用再逐张附上收据正本吗?
3. 家母日前又再去申请了自然人凭证,我是否可以利用系统将她的资料汇入我这边的申报资料即可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