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maceae (奎翰)》之铭言:
: 难得我又想发文了(os:不是昨天才发过吗)
: 这关系到一件事就是
: 现在的社会情况 常常把一件事当成一件事
: 而不是把一件事分成 行为者 与 受害者 双方来各别审视
: 所以才会以行为者有没有罪(错)来决定是否对受害者补偿
: 但不论行为者是否有错
: 受害者受害是个不争的事实
: 难道受害者不该被合理的补偿与照顾吗
: 还是只要行为者没有(罪)错
: 受害者就是活该吗
: 那么,一样的受害者,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待遇(依行为者是否有错来决定)
阿翰说的让我想到一个不久前看到的车祸新闻。
大意是一位老翁在外界认为基本没刑责的情况下需要负民法损害赔偿的责任。
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老翁其实什么大事(不过有人讨论该路段有提示需要先减速再通过,鉴
定记录上是说其未减速)也没做,他是被撞上的,不过撞人者除了受伤,同时还失去工作
能力。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会吵的是有一方觉得老翁完全不用负民事责任,因为是对方撞上的。而这群人讨论时也把
路口的那段过程简化,也就是被撞的老翁没理由要赔对方。
不过就我认知的,就算老翁什么都做好了,超级完美,只要结果未变或撞人者的损失未降
到零,老翁还是要负民事责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