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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今将就代理教师叙薪案行言词辩论。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认为,由
于少子化因素、主管机关借由员额控留或增置编制外人力等方式,致使代理教师占全体教
师比例逐年攀升,现行国民教育的教师结构上,已属学校间常态化设置的教师编制性质,
且代理教师的使用也逐年增加,制度面上已逸脱原代理教师的设置本旨。
国家人权委员会指出,若代理教师所负担的职责实质上已等于、或相当接近正式教师所应
承担的义务,却仍领取明显低于正式教师的报酬,不仅不符合“同工同酬”国际公约,也
违反宪法保障的平等权,进而连带影响教师工作稳定及学生受教权。
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提出鉴定意见书,他认为站在保护国民受教权的立场,代理教师与
正式专任教师培养人格健全发展的国民并无不同,代理教师法制绝大多数比照正式专任教
师的现况下,特别是政府控留正式员额改聘代理教师的长期代理教师,遭受到国家对于叙
薪的不同处置,背后理由若无坚实依据,则违反平等原则。
董保城指出,教育现场已因少子化、年改延缓退休,以致有“久任型代理教师”存在的必
要性,对实质久任代理教师,违反国家必须支付薪资给公务员或教师的法定义务,于此范
围内与宪法第 23条比例原则不符,应属违宪。
中兴大学法律系系主任陈信安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认为代理教师的待遇,不是教师法第
35条第2项得为授权的事项,不符授权明确性原则。“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中的“本办法未尽事宜”文义,如认为应解释为授权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于该聘
任办法就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所定之权利、义务事项范围外,再行创设其他新的权利、
义务事项,违反再授权禁止原则。
陈信安指出,代理教师与专任教师、未具合格教师资格的代理教师与专任教师、不具合格
教师资格的代理教师与具合格教师资格的代理教师的薪级提叙所形成的差别待遇,都已违
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要求。
全国代理暨代课教师产业工会出具法庭之友意见,认为目前各地方主管机关、教育部国民
及学前教育署订定的代理教师叙薪相关规定,未以法律或自治条例规范,违反法律保留原
则,且代理教师叙薪没有全国统一标准,无法达成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工会认为应朝具
有合格教师证的代理教师比照编制教师叙薪的方向修法,才符合宪法平等原则。
新北市政府认为代理教师的身分、资格、勤务目的与工作性质,与专任教师有显著差异,
相关条文都没违宪或有侵害人民权益的情况。对于新北市府的主张,不少人揶揄“代理老
师的工作确实与专任有差,因为代理更辛苦,不断被拗”,有人埋怨“好带的班都给正式
老师,谢谢一些烂摊子的班级、后母班,都交给代理代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