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为代理教师叙薪事件,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简上字第48号判决,所适用之中华民
国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等规定,及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
(一)字第87129048号等函释,有牴触宪法第15条、第23条及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之
疑义,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审查标的:
一、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师法》第35条第2项:“……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由
教育部订定办法规定之。”(系争规定一)
二、103年8月18日修正发布之《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12条:“本办法
未尽事宜,得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系争规定二)
三、新北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修正发布之《新北市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
理教师聘任补充规定》第10点第1项:“代理教师依起聘时所具学历及聘任资格叙薪。”
(系争规定三)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25日修正发布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校暨幼儿
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备注3前段:“代理教师按所具学历、资格叙薪(如有职前年资
不予采计);……。”(系争规定四)
五、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书函:“说明:二、未具合格
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不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系代理教师叙薪之原
则,……。”(系争函一)
六、教育部105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号函:“说明:二、查本部87年11
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书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不得比
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系代理教师叙薪之原则。……余均由各该教育行
政机关自行订定叙薪标准,……。”(系争函二)
七、教育部105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号函:“说明:三、……再查本部
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号书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
不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资提叙薪级,系代理教师叙薪之原则。爰公立中小学代
理教师除未具各该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
前年资提叙薪级外,余均由各该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订定叙薪标准。”(系争函三)
八、教育部105年11月3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121014号函:“说明:三、有关旨揭事项所聘
任之代理教师,其提叙规定说明如下:(一)按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
87129048号书函规定可推得,具合格教师资格之代理教师得比照正式教师……采计职前年
资提叙薪级。考量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一,爰本案回归由各地方政府秉权责订定相关规
范。……。”(系争函四)
争点题纲:
一、系争规定一之授权,是否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
二、系争规定二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违反司法院释字第524号解释所揭示之再授权禁止
原则?
三、系争规定二至四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符合宪法有关教育事项之中央与地方权限分配
之规定?
四、系争规定三、四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五、系争规定三、四及系争函一至四,是否合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无侵害人民受宪
法第15条保障之财产权?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03&id=35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