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师工会法律专栏2:
宪法法庭108年度宪二字第214号声请案(代理教师叙薪案)释宪声请书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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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说明由全国代理暨代课教师产业工会(以下简称本会)参考宪法法庭网站公开之声
请书整理,旨在协助一般民众快速了解本案相关法律争议,并非释宪相关书状之一部分,
若需引用请注明资料来源。另本会整理的法律争点可能与宪法法庭不一致,若本案后续宪
法法庭认为有进行说明会或言词辩论之需要时,请以宪法法庭公告之争点题纲为准。
全国代理暨代课教师产业工会
一、前言:
112年2月20日立法委员范云邀请教师团体及家长团体召开“保障代理教师全年聘期只
是第1步”记者会,会中除呼吁尚未跟进实施代理教师全年聘期的8个县市(其中5个县市
于记者会后决定跟进,至本文撰写时仍有3个县市未明确表态)尽速跟进外,并建议教育
部修正“代理原因消灭无条件解聘”及“叙薪标准一国多制”2个法律漏洞。记者会中本
会理事长黄湘仙提及叙薪案部分“宪法法庭已受理1件声请案”引起各界关注,因此本会
特别整理本说明文件,供外界了解本案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概要:
声请人为新北市立○○高级中学106学年度公开甄选录取之代理教师,具有硕士学历及合
格教师证,并于报到时缴交曾任2年代理教师之聘书、叙薪通知书及加注服务成绩优良之
离职证明影印本。声请人主张依据教师待遇条例第9条第1项第3款应提叙2级,以第22级
275薪点叙薪。但原处分机关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订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公立学
校暨幼儿园代理教师叙薪基准表”备注3“代理教师按所具学历、资格叙薪(如有职前年
资不予采计)”,以第24级245薪点叙薪。
声请人对上开叙薪通知不服,迭经申诉、再申诉、行政诉讼遭驳回后,于108年11月15日
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声请解释宪法,经宪法法庭112年1月11日112年第6
次评议决议受理。本会亦于112年2月15日经宪法法庭裁定许可依据宪法诉讼法第20条提出
专业意见(俗称法庭之友意见书),相关意见预计于112年4月底前提出。
三、本案法律争点:
1.释字第707号解释:“教育部于中华民国93年12月22日修正发布之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
办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说明),关于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之规定,与宪法上法
律保留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3年时失其效力。”,该号解释之
适用对象,是否包含代理教师?现行教育部授权各地方主管机关以“自治规则”订定代理
教师叙薪相关规范,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2.代理教师叙薪是否属于宪法或地方制度法规定之地方自治事项?依教师待遇条例正式教
师叙薪不属于地方自治事项,相关机关主张代理教师叙薪属于地方自治事项之法律依据为
何?是否有宪法上的依据?
四、本案可能的判决结果:
本案有“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是否属于地方自治事项”2项争议,对于可能
的判决结果,有以下4种组合:(表格请参考脸书图片版或PDF版:
https://www.dropbox.com/s/rmmumgiwykydotc/1120224.pdf?dl=0)
虽然本案声请人为具有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但上述第1~3种情况都必需要启动不
同类型的修法程序,无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叙薪方式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本会将持续关
注后续释宪及修法动态,为会员争取较好之叙薪条件。
注:本案声请书已公开于宪法法庭网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46206),后续若有追加书状
或关系机关提出之答辩书、本会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见书宪法法庭收到后亦将于上述网址更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