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预告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1-11-10 22:01:19
教育部公告
中华民国110年11月10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1100124913A号
主  旨:预告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4条、第14条
、第16条之1草案。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准用第154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教育部。
二、修正依据:教师法第47条第2项
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4条、第14条、第16条之1修正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网址:
https://edu.law.moe.gov.tw/)。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60日内陈述意
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国中小组。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区罗斯福路一段97号10楼。
(三)电话:(02)7736-7484
(四)传真:(02)2396-7818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长 潘文忠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213/ch05/type3/gov40/num5/Eg.htm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213/ch05/type3/gov40/num5/Eg.pdf
ps.个人认为第14条仍仅开放部分类型案件可提出申诉
违反释字第736号解释
请踊跃发表反对意见
作者: ryokoon (è’œ)   2021-11-11 11:47:00
作者: koad (koad)   2021-11-11 13:00:00
宪法解释现在基本上都是放宽可以争讼者之条件,尤其是特别权力关系之放宽到,并且依据宪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如此限缩教师权益不知是否是其争点?但是否要考量,如三个月内之代课教师等是否有相当之权利?
作者: terry1043 (蕃薯)   2021-11-14 11:40:00
离职证明注记部分没得申诉
作者: koad (koad)   2021-11-14 12:48:00
我是这样认为注记之意思会使人民财产受到影响,因其会影响考上后,从事教师之叙薪,致使相对人受到权利或利益上之损害,应该是可以提起诉讼才是,但是因为是考上后才影响到,在司法实务上会如何解释就不清楚了!参照释字424号解释。更正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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