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华民国110年11月10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1100124913A号
主 旨:预告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4条、第14条
、第16条之1草案。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准用第154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教育部。
二、修正依据:教师法第47条第2项
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4条、第14条、第16条之1修正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网址:
https://edu.law.moe.gov.tw/)。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60日内陈述意
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国中小组。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区罗斯福路一段97号10楼。
(三)电话:(02)7736-7484
(四)传真:(02)2396-7818
(五)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长 潘文忠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213/ch05/type3/gov40/num5/Eg.htm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213/ch05/type3/gov40/num5/Eg.pdf
ps.个人认为第14条仍仅开放部分类型案件可提出申诉
违反释字第736号解释
请踊跃发表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