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7-12-25 15:03:00收割?就事论事,先处理本件的论述,法律逻辑上,是要先确立教保员、助理教保员及其他人员是依幼照法第25条5项,证立确为劳基法适用之主体后,方得定性(特)休假等期间所发给之“教保费”是否为劳基法所称之“工资”?倘按此文的写法,看起来可以解读成,“教保费”是劳基法第2条之“工资”,所以教保员等适用劳基法?再者,此议题是教育部未之正确任事用法,本该依照劳基法规定办理为足,应该没有修法的问题?所以到底是委员误传?教育部错认?还是工会误会事件之本质?工会确定没有搞错在争取什么吧?全教产加油好吗?如果各工会有都有共同为此议题努力的意识,在现场大家当然乐观其成,但搞不清楚法理论述及议题发展,就卯起来猛割,真让人无言...拜托工会不要没搞清楚状况,最后害到在现场的我们况且郑颖聪老师、廖建中老师发出的电子报,有着不同于全教产黄耀南老师发出公文中的论述,更严重的是公文甚至还出现“公立幼儿园教保服务人员中教师之导师费”的文字,二者性质上可以同等视之?相关法制是否得相比拟?不要到时候,举球给主管主管机关杀。拜托工会不要给老师期待,事实上发出的电子报与实际上出去的文根本风马牛不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