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转录]【教保费发放】朝【高雄教产工会】建议方向前进

楼主: monbulichou (小风)   2017-12-25 11:41:27
※ [本文转录自 Teacher 看板 #1QG7AEf3 ]
作者: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 看板: Teacher
标题: 【教保费发放】朝【高雄教产工会】建议方向前进
时间: Mon Dec 25 11:37:46 2017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80
【教保费发放】【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国教署已经口头告知会朝【高雄市教育
产业工会】建议的方向前进,请教保员静候佳音
●文:郑颖聪(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监事会召集人、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副理事长)
公立幼儿园的教保员适用劳基法,教保员的教保费,教育部说是津贴,但教育部却规定“
除丧假期间免予停发教保费外,其余给假期间尚无法发给教保费。”
然而“教保津贴”如系以担任教保员职务而发给者,具有因工作而获得报酬之性质,应属
工资之范畴。劳基法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
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为捍卫教保员应有的合法权益,【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和【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
教产)积极争取,过程如下:
●106年8月31日,【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向【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表示,请其向教
育部争取教保员之教保津贴属于工资,除丧假外,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别休假,仍应
由幼儿园照给,先前被扣掉的应予归还。
●106年12月22日,【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表示,国教
署回复许智杰立委,教育部已经着手修法中。
●106年12月25日,【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教产)发函教育部,要求公立幼儿园教保
员请假期间之教保费发放,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不得停发;副本并转知许智杰立委
、陈学圣立委。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79
●106年12月25日,【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国教署已
经口头告知会朝【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建议的方向前进,请教保员静候佳音。
感谢本会顾问【许智杰立委】和【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协助争取、捍卫教保员权益!
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7-12-25 15:03:00
收割?就事论事,先处理本件的论述,法律逻辑上,是要先确立教保员、助理教保员及其他人员是依幼照法第25条5项,证立确为劳基法适用之主体后,方得定性(特)休假等期间所发给之“教保费”是否为劳基法所称之“工资”?倘按此文的写法,看起来可以解读成,“教保费”是劳基法第2条之“工资”,所以教保员等适用劳基法?再者,此议题是教育部未之正确任事用法,本该依照劳基法规定办理为足,应该没有修法的问题?所以到底是委员误传?教育部错认?还是工会误会事件之本质?工会确定没有搞错在争取什么吧?全教产加油好吗?如果各工会有都有共同为此议题努力的意识,在现场大家当然乐观其成,但搞不清楚法理论述及议题发展,就卯起来猛割,真让人无言...拜托工会不要没搞清楚状况,最后害到在现场的我们况且郑颖聪老师、廖建中老师发出的电子报,有着不同于全教产黄耀南老师发出公文中的论述,更严重的是公文甚至还出现“公立幼儿园教保服务人员中教师之导师费”的文字,二者性质上可以同等视之?相关法制是否得相比拟?不要到时候,举球给主管主管机关杀。拜托工会不要给老师期待,事实上发出的电子报与实际上出去的文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楼主: monbulichou (小风)   2017-12-26 08:24:00
实在搞不懂楼上在嘘什么?是不想教保员休假仍得支领教保费吗?狂嘘b大是教保员?我看是见不得全教产为教保园争取吧从回应第一句(又在收割),就知道这人很介意全教产为教保员喉舌这人想必不是教保员吧??如果他是教保员,除了乱嘘外,看不出他有为教保费在休假时续发做什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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