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订定“师资培育之大学及教育实习机构办理教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7-11-09 11:02:59
教育部公告
中华民国106年11月3日
台教师(二)字第1060135902A号
主  旨:预告订定“师资培育之大学及教育实习机构办理教育实习办法”。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4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教育部。
二、订定依据:师资培育法第10条第4项及第22条第5项。
三、“师资培育之大学及教育实习机构办理教育实习办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网址: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草案预告论坛”选项下。
四、为配合师资培育法预定于107年2月1日施行,并充分提供师资培育之大学等相关单位配合检视修正教育实习相关作业规定,尽速熟悉新制教育实习制度,故缩短本公告期间为30日;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隔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 承办单位:教育部师资培育及艺术教育司。
(二) 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三) 电话:(02)7736-5663。
(四)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长 潘文忠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212/ch05/type3/gov40/num17/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212/ch05/type3/gov40/num17/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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