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关于代理教师失业给付

楼主: pipighost (屁屁鬼)   2016-08-09 16:53:27
※ 引述《URDMYGOD (宁夏)》之铭言:
: 写信去劳动部问了 以下是回信
: 专员内容回复得很客气 可以感受到诚意
: 但仍是很无奈
: ================分隔线=================
: 承办人员:劳动保险司第一科-吴晏帛-电话:02-85902770
: 回复内容:
: 您好:105年8月3日的电子邮件已收到。
: 一、查就业保险法失业给付之规定,旨在保障被保险人
: 非自愿离职后接受推介就业及求职期间之基本生活,而
: 非消极性给付。爰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1条第
: 1项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于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
: 3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
: 工作意愿,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
: 登记之日起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始
: 得请领失业给付。
: 二、另依本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促
: 进失业之被保险人再就业,得提供就业咨询、推介就业或
: 安排参加职业训练,如无法定之情事而不接受者,依同法
: 第15条规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失业给付之申
: 请。是以,失业劳工如确定即将就业,却仍向公立就业服
: 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且无配合求职等相关措施之积极意
: 愿及表现,或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职者,核与前开促进
: 就业之目的及规定不符。爰本部104年10月30日劳动保1字
: 第1040140598号函示略以,申请人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受
: 理期间既已自行求职成功,仍应依本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
: 、第12条第1项及第15条规定意旨不予完成失业(再)认定。
: 三、综上,被保险人如确有失业之事实,且符合前开失业
: 给付之请领规定,均得依规定申请给付,不因其职业别而
: 有不同,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将依前开规定就个案实际情形
: 审核及认定之。
: 谢谢您的来信
: 劳动部 敬复
关于信中第2点之回复,"如无法定情形而不接受者"
相关规定在业保险法第15条没错,
可是这位专员是法条不清楚吗?还是逻辑不太好硬凹呢?
第15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失业给付之申请:
一、无第十三条规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之工作。
二、无前条规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之安排,参加就业咨询
或职业训练。
第13条:
申请人对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请领失业给付:
一、工资低于其每月得请领之失业给付数额。
二、工作地点距离申请人日常居住处所三十公里以上。
也就是说,
第15条第一点:
除非"工资低于其每月得请领之失业给付数额"
或 "工作地点距离申请人日常居住处所三十公里以上"
上述工作于就业保险法第13条已明述是"对就业服务机构推介的工作"而言,
并非自行求职的工作,
若无第13条推介工作的两点例外,不然就得接受推介,且不得领失业给付。
第15条第二点:
在说明没有第14条的 "因伤病诊疗,持有证明而无法参加者"
或 "为参加职业训练,需要变更现在住所,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显有
困难者" 这两条件,
而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之安排,参加就业咨询或职业训练。
就不得请领失业给付。
这位专员所说的第15条规定,代理教师完全没有被拒绝的要件。
再者信中第2点,
"失业劳工如确定即将就业,却仍向公立就业服
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且无配合求职等相关措施之积极意
愿及表现,或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职者,核与前开促进
就业之目的及规定不符。"
就业保险法并无拒绝已经确定即将就业的失业人员再借由服务机构推介,
再来,如何判定"无配合求职等相关措施之积极意及表现"
花时间到服务站填表,写履历,联络面试事宜,这跟一般求职者皆是相同步骤,
何来无积极表现,不是很主观的认定吗?
不想给你领,就说不积极?请给的标准吧?
像是打几通电话啊?履历写几个字啊?面试时间长短啊?
至少有个标准化认定吧!
再来与促进就业之目的及规定不符,
大家看一下第12条,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促进失业之被保险人再就业,"得"提供就业咨询、推介
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
第12条第2句第1个字,"得",就是一定要提供咨询、推介,
既然一定要提供,那是不是一定要经过推介的认定,
不然 "得" 改成 "可" 就好了啊,
找不到工作的再去就好了,
整篇回信跟我上次通话一样,
为了掩饰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
而以目的、精神这种没有标准的主观认定看法来拒绝给付,
更何况没有法源依据说明要自行去求职来认定,
何来认定时多了一条不成文规定,
我觉得到最后一定是行政诉愿都不过,走释宪过程而已。
作者: jimys (jimy)   2016-08-15 19:21:00
请问失业代理后来若找到兼课怎算也不能领?还是可以?那没续聘但接下来找到有兼课到12月的话会有年终奖金吗?
作者: blueguilty (大穷神附身)   2016-08-09 23:38:00
应该说"得"提供并不一定要,是可以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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