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关于代理教师失业给付

楼主: URDMYGOD (寧夏)   2016-08-09 12:06:24
写信去劳动部问了 以下是回信
专员内容回复得很客气 可以感受到诚意
但仍是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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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劳动保险司第一科-吴晏帛-电话:02-85902770
回复内容:
您好:105年8月3日的电子邮件已收到。
一、查就业保险法失业给付之规定,旨在保障被保险人
非自愿离职后接受推介就业及求职期间之基本生活,而
非消极性给付。爰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1条第
1项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于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
3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
工作意愿,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
登记之日起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始
得请领失业给付。
二、另依本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促
进失业之被保险人再就业,得提供就业咨询、推介就业或
安排参加职业训练,如无法定之情事而不接受者,依同法
第15条规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失业给付之申
请。是以,失业劳工如确定即将就业,却仍向公立就业服
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且无配合求职等相关措施之积极意
愿及表现,或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职者,核与前开促进
就业之目的及规定不符。爰本部104年10月30日劳动保1字
第1040140598号函示略以,申请人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受
理期间既已自行求职成功,仍应依本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
、第12条第1项及第15条规定意旨不予完成失业(再)认定。
三、综上,被保险人如确有失业之事实,且符合前开失业
给付之请领规定,均得依规定申请给付,不因其职业别而
有不同,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将依前开规定就个案实际情形
审核及认定之。
谢谢您的来信
劳动部 敬复
作者: turkey0315 (快死人....)   2016-08-09 14:55:00
好官腔的回复......
作者: davidrich (梦与面包)   2016-08-09 16:26:00
官腔。毫无建设性。欠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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