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国小] 代理请安胎假超过天数会如何?

楼主: yorick (the Gravedigger)   2016-02-04 16:16:32
5.患重病或安胎非短期所能治愈并已请毕规定之病假及事假日数后,得请延长病假。(依
规定核给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请毕后,得请延长病假)请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日数不扣
除例假日(寒暑假亦同),且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1
年(约聘雇人员6个月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30日;但如契约期满尚未痊愈时,不予续雇用
);但销假上班1年以上者,延长病假得重行计算。教师于延长病假期间销假上班,开学
后再请延长病假时,其延长病假视为未中断。但开学后即销假且实际上课已达一学期以上
者,寒暑假之日数得予扣除。
6.请延长病假者,于销假时应提出治疗医院之康复证明书(安胎者免附)。公务人员及正
式教师请延长病假或公伤假期满仍不能销假者,应予留职停薪或依法办理退休或资遣。自
留职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愈,应办理退休或资遣。但留职停薪系因执行职务且情况特
殊者,得审酌延长之,其延长以一年为限。
7.请事病假(含生理假)合计超过本表规定日数者(教师超过35日;公务人员超过33日)
,必须按日扣除薪俸(如系核准延长病假,仍照常支薪)。
8.因安胎请病假、延长病假者者,其日数不予计入成绩考核之病假统计。
http://eps.ntpc.gov.tw/peolab/clist/clist2/C201.doc
相关规定是这样
作者: dois (做最棒的自己)   2016-02-14 11:34: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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