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询问
状况如下
女朋友为一名国小科任老师 代理
从九月 聘期到11月底
但由于身体状况问题, 学校主任要求他在家修息至聘期结束
由其他老师代为上课
如果是这种情形 算是非自愿离职吗
在非自愿离职的定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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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第11条系规定雇主得资遣劳工的几种情形
1、歇业或转让时。
2、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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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可以算是第3种状况吗?
Q2
如果要申请失业给付 需要跟校方申请什么文件呢
1.离职证明
2.要向校方要求申请"非自愿离职证明"吗
Q3
如果是此种状况 可否提申请呢? 还是要等 明年一月 (11月底后的一个月) 才能申请?
谢谢各位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