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子有幸率取高雄某所高中的代理教师,
在报到所需缴交的文件,
除了一般的学经历证件及教师证外,
他还附加了一项是"录取人员需于103年7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时前,
持原缴之学经历证件正本与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请自行向警察机关申请,发证日期限于103年7月以后)"。
我并非第一年当任代理教师,之前都是在不同学校,
但从来没有要缴交"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因此真的不知道该如何申请?
不知有哪位大大有申请过这类型的文件吗?
可以告诉我该如何申请?
可以在任一个警察机关?还是一定要在户籍地所在地的警察机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