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想请教关于留学奖学金规定上的一个问题。
在简章上要求提供在学证明的部份,提到须证明剩余博(硕)士课程自标示日起
算不得少于一年。
这个部分我不太能理解的是,学校的立场只能证明你过去其他学期或当下这个学期
的在学证明,但如果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就变成需要学校提供我未来会继续待在
学校读书一年以上(也就是未来两学期以上)的证明,这样学校怎么有办法提供
这样的在学证明给我呢?
毕竟就学校立场,万一给出这样的证明,结果学生本身最后却临时因其他因素而
没有继续念,那么对于学校而言这张证明就会失去效用而无任何意义,
也因此一般学校只敢提供的都只会是当下学期或过去学期的在学证明。
因此,我想请教关于简章上在学证明这个部分,是否其实只要提供一般形式的在学证明
即可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