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全教总李俊璋:学生意外成伤教师皆需..?

楼主: bb53211 (平凡人)   2018-10-21 16:03:28
全教总李俊璋:学生意外成伤,教师皆需负责?
建立时间:2018/10/21 15:20
李俊璋/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法务中心副执行长
据日前新闻报导,屏东某国中两位学生,于外扫区打扫时嬉闹,并拿起扫把挥击,没想到
扫把头与握柄分离飞出,不巧击中其中一名学生的左眼,导致眼球破裂。受伤学生的家长
气得对闯祸的学生及校方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民法提告并求偿420多万元,最后屏东地方法
院民事庭认为学校、教师及闯祸的学生皆有过失,须赔偿199多万元。
虽然本件仅为一审判决,后续仍得就本件提起上诉,但被认为罹于教育实务的见解,加上
现场教师多深怕自己成为下一位当事人,所以我们应该多留意些什么?
法院认为,如果教师平日确实有教导学生不得以扫把挥击,或知悉其二人的品行,而为特
别的辅导教育,当不致发生本件事故,因此教师疏于防范学生以扫把击球嬉戏,才导致学
生眼球破裂,又学校未曾对教师告诫学生不得以扫把击球嬉戏提出证明,因此难以判定教
师确有尽其职责。
教师为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基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
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注意义务。
然而,以本件为例,过往的实务见解大多认为,通常打扫区域分属多处,教师在有限的打
扫时间内,须往返教室及外扫区巡视,显然无法同时全程在各处监督学生进行打扫工作,
况且一般学生多具备相当智识及群体生活的能力,对于打扫过程应注意事项及不当使用打
扫工具将造成危险后果应有相当认识,衡情并无责令教师在场全程指导监督学生进行打扫
工作之必要,因此,不能仅因学生受伤,便认为教师怠于执行职务(最高法院101台上字
第624号民事判决参照)。
不过,本案之所以不同于过往的实务见解,问题就出在“学校无法提出对学生宣导的证明
”。因此建议各级学校对于所完成的校园活动安全教育,宜留下辅导纪录电子档案、善用
安全小卡及联络簿,将来若不幸发生此类争议时,相关留存的资讯,就能适时的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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