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午安,
敝校在段考特殊考场服务中有了一点小争议,
因此上来寻求大家协助。
背景:本校有位妥瑞兼MR的个案,平时上课会干扰同学,
因此在应考时间已安排独立考场服务。
教师人力:三位资源班老师加一位兼课老师。
特殊考场:报读*1间,延长考试时间*1间,独立考场*1间
疑问点:敝校段考安排通常为一节考试一节自习,
该生认辅老师认为自习课亦属于特殊考场服务范围因此该抽离并给予兼课费,
而身心障碍学生考试服务办法(101.07.24)第4条中提及:
“考试服务之提供,应以达成该项考试目的为原则。”
我的解读是与实际考试相关的内容才算是特殊考场服务范围,
但深怕自己解读错误,
因此恳求大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或法源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