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情已经渐趋安静的时候再出来发文或许让人觉得是冷饭再炒,
但我想经过数天的沉淀与冷静,有些事情可能也比较好仔细说。
看了各方的说法之后,我还是想出来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看完原PO的信件与主办回复之后,
我当时的唯一一个反应是对于主办回复与现场广播的出入感到存疑。
因为浸淫网络当了太久的阿宅,看过太多翻案与反转,
所以在我的看法,常理而言,“没有完全说实话”才是导致前后不符漏洞的最大因素。
“如果日方与主办事前达成完整共识,
那么广播内容与回信内容绝对不会出现这样的出入,
因为是台湾特有的杀必死跟版权争议这两种理由也差太多了。”
我承认第一时间我看的不是原PO的态度问题,
她的信件对我来说还在可接受范围,
毕竟这封信内要询问的重点跟不满的原因都有做出完整说明,
不是没头没脑的呛声跟责备,顶多算语气强烈,
但是这种信件通常来说…比较容易被重视与回复,
而不是官腔打哈哈安抚过去。
好啦可能因为做过短暂客服信箱管理人之类的职务所以看多了,
这点我为自己的礼貌不周做个反省。
但也可能是因为最近参与了很多社会运动(嘿丢我是愤青),
所以对我来说,面对官方的时候,
起始理由与得到的结果重要性大过于过程的十足十礼貌。
很多大众权益的确保与范围划分来自于“不礼貌”、但“站出来争取”的那些人。
即使行为不礼貌,这些人依旧值得感谢。
毕竟,人一般是为了“自己”而争取,
在没有影响到自身权益的时候,是不会出声的。
这是既得利益者的通病,也是人性的小小自私之处。
我无法说这样不好,毕竟人非圣贤,所以我只能选择感谢挺身而出的人。
毕竟出头困难,在安全之处议论、沉默等待结果或出手阻止…相对简单。
我试着想了如果由自己去写这封信,能使用的措词与得到的效果。
其实不是很肯定自己可以做得更好,
因为我不知道主办单位是用什么样的态度在经营这一个部分。
(我还真的碰过把客诉的人全部默认当成吃饱太闲来乱的那种老板,
平常能打哈哈官腔过去就算了,碰到措词铿锵有力…
嗯,就比较凶的才会认真处理…扯远了。)
我很感谢主办单位一直邀请声优、筹办活动的努力,
但售票收费的商业活动是近期才开始的,以往主办的主力在同人活动,
于版权有许多暧昧地带。
而今转向商业活动会面临争议与妥善处理,他们早晚必须面对,
不得不说,他们的收费扣除场租跟人力等开销,
总的来说其实并不便宜,
如果没有做版权这方面的处理那就真的是收费过高。
…如果真的要弄就要涨,
这对我来说就跟统一说不用大统的油成本会增加所以要涨价一样莫名(掩面)
最近断断续续做的是音乐跟影视产业,也企画过一些活动,
虽然目前非本业XD
所以对于使用权这边可能真的比较敏感吧。
(欸怎么讲得好像我什么都做过…其实也才这样啦XDD)
这次在众多的回复中我看见了许多不同的声音,
讨论的内容跟方向都不太相同。
商业使用权本身是否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心得文可不可以写、还有心得文范围的规范、原PO的态度之类的。
大家各有各的着重点跟立场,但我不是很能够认同部分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一些比较尴尬的部分…(抓头)
欸都,不是要战盗版或下载的行为本身啦,只是对于:
“我平常都抓人分享的,但是我难得花钱去现场的活动,最好表演些啥只有我们知道”
这个双重标准却广受认同的说法有点…讶异?
而且分享版权物档案跟花钱参加活动后回来写文章,
以分享的标准来说前者怎么看问题都比较大,
更何况写得再怎么钜细靡遗也没办法取代待在现场的感受,
那么想写心得分享跟想看别人的心得回味这样的要求,
是否真的非常过分呢?
关于版权考量跟隐私的要求,这点我明白,但前者不能算是个好理由,
要收钱办商业活动,这样的风险承担跟基本的打点授权就要做。
更何况主办回信跟现场广播理由的前后矛盾问题尚未解决,
是否确实是有共识的说法尚未可知,
似乎不能借此立刻用来护航某一方或责备某一方…个人看法。
(好吧我常看见官方前后说词不符或者认为不会被拆穿就先推卸,
最后越补越大洞才被踢爆的,别的不说,前阵子新闻常有。)
原PO去信的要求跟理由还有质疑的阐述即使口气不是非常温和,
但是很明确,也不是无的放矢。
若说最不妥的大约就是信末的那段期待森川本人的说法云云。
这部分要说确实有点问题,我不会护航。
但,她在事后贴在版上的吐槽发言并不是以此直接回信给主办看的,
语气方面即使语带讽刺,也延续信件风格确实指出问题点:
第一是没有公告、第二是限制的内容不符常理。
(个人是觉得,如果非当面都要求礼貌的话,
不说普通生活,光PTT上很多版就都失去存在的理由了。)
况且她去信不满而质疑的点,并不是“不可以把文章贴在PTT”,
而是当初主办要求连私领域的“部落格、推特、噗浪”等地方,
都明确点出不能PO不是吗?
所以自己私下跟同好开小花都难以办到了吧…
这个捍卫权益的行为以结果跟动机论,难道能说完全是为了自己吗?
标准难以界定就一律禁止是最简单,但也最无限上纲因噎废食的做法。
这也是她一开始信件中提到的普遍气氛问题,
我认为将之告知主办是有必要且正确的,
如果能因此而有调整,无论是现在公告补救,
甚至是之后的其他活动事先做出明确规范跟界定,
都是造福群众的好事。
以自己去设想办理活动的人而言,如果重视观众权益的话,
知道有这种状况,既然有个确定范围,
我会选择立刻做出公告亡羊补牢,
只是,很遗憾…截至目前为止,皆未看见主办有任何相应的公开补救措施。
我不想指责主办的处理,但不知道如果是大家站在那个立场,
会觉得怎么做比较适切?
至于声优隐私的话,无论是现场广播还是回信…
即使主办两次给的理由不同,却也都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
这方面的说法是否能当作指责原PO的理由,我是持保留态度的。
写信去问森川先生本人或是其经纪公司,
算是比起私下不停讨论来说,能得到最让大家心服口服说法的方式。
或许很多人会觉得小题大作,但如果不允许求证,
又要为未定的事实接受众人指责的话,对原po多少有些不公平。
如果我说看到最后,原po后面会说要写信给日方求证,
其实是有点被指责到逼上梁山的意思,不知道会不会被大家说看法偏颇…
总之,个人是觉得,
如果有些事情真的有保密的重要性,需要做出“与以往默认惯例不同的限制。”
在已经确定表演内容跟表演方式的活动售票期间前,就明确说明可信服的理由,
或是不得已真的在当日请声优开口宣导,
其实真的是最不容易起争议的做法,大家心里也明白的吧…^^"
目前大概想到这里,尽量斟酌过措辞与表达,所以话有点多…
如果尚有冒犯或未臻完善之处,请大家不吝赐教与讨论,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