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鸿麟奖学金设置办法
98年4月修订
第一条:桃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为纪念吴鸿麟先生,接受其亲友捐款,特设置“吴鸿麟先生纪念奖学金”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继续设有户籍满半年以上之高中职、大专院校学生,
除享有公费待遇或领有其他奖(助)学金不得申请外,凡符合下列规定者,
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本奖学金。
甲 一般学生:1.智育成绩平均八十分以上。
2. 体育成绩七十分以上或注记‘免修’字样。
3. 德育成绩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为表现(参酌奖惩、出缺席纪录、
日常生活综合表现、服务学习纪录、规范无违法或无特殊不良表现)
需为正向、积极且无违法或无记过以上处分之学生。
乙 身心障碍学生:
1.智育成绩平均六十分以上。
2.德育成绩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为表现(参酌奖惩、出缺席纪录、
日常生活综合表现、服务学习纪录、规范无违法或无特殊不良表现)
需为正向、积极且无违法或无记过以上处分之学生。
第三条:在本县继续设籍满半年以上之国内公私立国内公私立高中职、
大专院校在学学生及桃园县内公私立高中职、大专院校学生团体,
除享有公费待遇或领有其他奖(助)学金不得申请外,
凡在音乐、艺术、语文、科学、资讯等各方面表现优异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得依本办法规定于获奖后三年内申请本奖学金。
(一)才艺表现获台湾区(含)以上比赛第1名。
(二)
1.才艺表现获
台湾区(含)以上比赛第2、3名;
2.才艺表现获桃园县级比赛第1名。
上述如以等第列册,未明列名次者,以该组该项最高分者视为第1名;
如又未列成绩者,以代表本县参加全国比赛者视为县级第1名。
(三)才艺表现杰出经本奖学金审查委员二人以上推荐者。
第四条:申请人依其杰出表现择优录取,如属低收入户或遇重大变故者,得优先录取。
第五条:奖学金名额视申请人数择优录取,并依其年度孳息所得调整受奖人数。
(一)高中职(含身心障碍学生),每学年每名1万元。大专院校(含身心障碍学生),
每学年每名2万元。
(二)个人杰出才艺表现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一项者,每名新台币2万元;
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二项者,每名新台币1万元;
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三项者,每名新台币5,000元。
(三)团体才艺表现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一项者,新台币5万元;
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二项者,新台币2万元;
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三项者,新台币1万元。
第六条:上项奖学金之核发应组织“吴鸿麟先生纪念奖学金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审议决定之,
若奖励有其时效性者,学校得迳向业务单位申请并经县长核可后发给。本会每学年开会1次,委员9至11人,主任委员由
县长兼任之,捐赠人为当然委员,其余由主任委员另聘之。
第七条:申请奖学金之学生应缴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前学年之成绩单。
(三) 身心障碍学生需附身心障碍手册。
(四) 申请杰出才艺者须附杰出才艺证明。
第八条:前条申请书件申请应由原学校,
于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前汇送本府指定之学校核办,
逾期送达或申请书等文件不齐者,不予受理;
需即时奖励者,学校得迳向业务单位申请并经县长核可后发给。
第九条:申请奖学金经本会审查核定或专案核准者,由本府一次发给奖学金。
第十条:本办法所需奖学金,由捐款银行定存所孳生之利息支应,
必要时得动支本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