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花莲县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

楼主: j3236494cg (茄子)   2010-03-06 21:09:34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本县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学,特订定本要点。
二、凡设籍本县六个月以上之县民,之子弟对就读大专院校以下之优秀学生核发奖学金,并
未享有公费待遇或领有其他奖学金,且合于下列各款规定者,得依本要点规定核发奖学
  金:
   (一) 在校成绩:
1.学业成绩(或一般学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者。
2.操行成绩(或综合表现)八十分(甲等)以上。(95学年度(含)之后入学之国
     中小学生无本款规定之限制)
3.日常生活表现良好,无不良惩处纪录。
(二) 家境清寒标准:
1.持有低收入户证明者。
2.家庭长期困顿或遭遇变故致生活陷于困难,经导师出具证明者。
三、奖学金名额及金额分配如下:
  (一) 国民小学:四百名,每名新台币一千元。
(二) 国民中学:一百名,每名新台币二千元。
(三) 高中职(含五专1~3年级):五十名,每名新台币三千元。
(四) 大专院校五十名,每名新台币五千元。
四、奖学金名额与每名应领之金额,得视本府各该年度预算编列情形,公告调整之。
五、依本要点申请奖学金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 申请书一份。
(二) 在学证明书或学生证影本及前学年成绩证明单。
(1年级学生得缴送上学期成绩证明单)
(三) 全户户口名簿影本。
(四) 低收入户或其他清寒证明书。
前各须学校受理申请后应造具申请学生名册一份,并就各项文件应依规定格式(如附件
  )逐项填写函报本府审查核发。遗漏或逾期或个别申请不予受理,各项文件由本府迳予
  销毁,不予退还。
六、奖学金自每学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请,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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