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个人因素需要搬到新的租屋处
在与前房东商议提前解约和退租时的租金退还等
因为我们合约是12号签订
我在20号与房东约好点交
后续在计算的时候却说要再多收半个月的租金
我就觉得很疑惑怎么一个礼拜的时间就要收半个月的租金
后面询问房东就说因为我们3号去看房子当天有收订金
她算3-20号是半个月…..
我整个都傻了
明明签约给钥匙的时间都是12号啊
怎么会是从看房收订金的时间起算
跟他说了疑问
还说是因为配合我们才会12号签约
要强收租金的话可以跟我们约晚一个礼拜的时间点交
这明明就是双方同意的事情怎么变成都是我们要求她配合我们
好像是我们剁剁逼人一样
后面才在说我们认知的起租时间不一样,没关系,她配合我们算一个礼拜就好
毕竟一个月租金超过两万多一个礼拜也是好几千元
想问问大家到底是谁才是合理要求啊?
其实也租了不少次房子第一次听说是从收订金开始算起租的….
如果真的是我的认知有问题,我也会二话不说跟房东道歉补上那一个礼拜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