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参考了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应记载
二十三、当事人及其基本资料
本契约应记载当事人及其基本资料: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称)、统一编号(身分证明文件编号)、户籍地址(营业登记地址)、通
讯地址、联络电话。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称)、统一编号(身分证明文件编号)、户籍地址(营业登记地址)、通
讯地址、联络电话。
但房东目前提供的合约里,出租人只有姓名字段,完全没有其他联络资料
而且我还是跟代理人签约,所以合约上可能只有代理人姓名
我想请房东或代理人补上基本资料,毕竟一张合约,我提供了非常完整的基本资料,
但对方只提供姓名,感觉很没保障
如果他不愿意,请问是不是违法呢?
我猜他也有可能只提供姓名+电话,然后说行政院所指的基本资料只是参考,不是每项
基本资料都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