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单叙述我面对的状况
想请问版友们的意见
(注:我住的A租屋处的房东是二房东)
2/28 A租屋处的二房东表明要我3/28前搬离,
而我要求押金跟违约金的部分,
他说等到3/28再汇款。
(原订的合约是到4/20止)
这段期间~3/7我另外找到新房并且签下租约,
旧房子的二房东却在今天(3/11)通知我:合约有可能可以再继续进行至4/20。
如果我在3月中就搬离就租屋处,会不会变成是我违约呢
想请问二房东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以及我能够有什么方式了维护我的权益呢?
以上 谢谢大家耐心阅读
希望大家能给我一些意见!
目前实在非常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