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东,有位房客目前处于不定期契约状态
因为某些纠纷我不想让他住了,决定执行民法450解约,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搬迁
后来经过调解缓和情绪之后同意他继续住,但是也没签约,继续不定期契约
假如他之后又惹我不爽我还是可以反悔再一次请他走吧?
假如跟他在line上协议,要求他遵守我订定的事项之后才让他住
他如果同意但事后不遵守是否触犯民法153?
第 153 条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
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line上的协议有效益吧? 如果他违反规定我可以告他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