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家人在外租房,3/26日签约,住约一个月,房东要求搬离
租约条款上有备注条款,房客若有打扰邻居安宁,经劝导不听
房东可要求解约,并不得请求赔偿
问题是,打扰邻居安宁这个条款范围太大,且只因为走路声或关门声
朋友带宠物来的狗叫声,这都不是长期造成的,在者近期也有改善了
搬入住不到2个月,房东以违约为由,并提前一个月告知要房客搬离,
但房客仍付房租,是否合理?
房客是否可要求返还2个月的押金(除预扣必要水电费)
免除一个月的房租当预告搬离日,
请求搬家费用及损害赔偿金(搬家花费及冷气拆安装费)
但若是要以法条要解说的话,应该依照那个条款才能依法请求?
附带一提,房子好像是违建屋,顶楼铁皮屋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