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从事法务,或租赁产业的版友:
房东若想要自己拟定符合双方诉求的合约,请问可以完全自己设计,甚至冲突到传统合约、
甚至民法的规定也没关系吗?是否只要两方都签字了,就一定要照合约走不可事后反悔拿民
法来耍赖?
举例:
1:
传统租赁合约或民法上,会是“房屋税由房东支付”,但也许种种原因两方协议由房客支付
,可否合约改成由房客支付?这样是否就无法律问题(毕竟两方都同意),即使未来房客耍赖
不缴,房东也有追缴权利?而不会房客一句“但法律就是房东缴啊所以合约根本无效”之类
2:
民法规定契约审阅期为最少3日,但如果房客非常喜欢这个房子,现场谈清楚就急着要求签
约,房东多加一条类似“签约即代表已充份审阅”之类的标注是否就无问题?租客如果未来
想耍赖“当初没给他三天所以没看清楚合约,合约不成立”之类,是否是无效的诉求?
3:
两方签约或沟通过程,一定要有第三方公证人吗?录音录影、对话纪录等…是否就有足够公
证力了?
总之,任何大小事,只要有白纸黑字写好写清楚,两方沟通好,签名,是否就有绝对的法律
效力了?
谢谢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