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经仲介带看后属意租一间房,
591上是写租金47000元/月,
我们希望仲介帮我们谈45000元/月,
即跟仲介签立“承租要约书”,
并付斡旋金10000元(仲介要求)。
仲介收下斡旋金10000元后,
就在我们面前打电话给房东询问议价,
房东要求我们开立一年期支票,
我们同意后,
房东便在电话中答应了租我们45000/月,
而斡旋金10000元也直接转为租房的订金,
并约定七月中正式签约。
要约书其中有一条民法法条大概为“若我方反悔不租,订金不退还。但若房东反悔不租,
则需赔偿我方订金X2。”
(以上要约书中都有白纸黑字明订)
但前几天仲介突然通知我们说,
房东的太太突然从国外回来,
听说房东答应租45000后非常生气,
要求改成月租50000才租。
我们当然不同意,
但房东因为害怕太太而拒接仲介电话,
后来又说全权交给他太太处理,
房东太太坚持50000才租,
我们便要求按照“承租要约书”中明订的条文,
因房东反悔,
要求对方返还“双倍”订金。
结果房东太太直说,
这个承租要约书是仲介自己跟我们签的,
他们根本没签,
所以不愿赔偿双倍订金,
要仲介自己赔偿处理。
房东本人的确是没有签这份要约书,
因为要约书上写是委托仲介方处理。
仲介听到也是傻眼,
因为这间仲介公司已受此房东委托出租至少四间以上房屋,
房东全权委托仲介处理房子的事情也已多年,
所以谈到后来不太愉快,
也直接跟房东太太说将不再为他们服务,
请他们来取走所有房屋的钥匙,
并先把我们付的订金10000返还给我们。
我们也跟房东太太说,
如果他们不履行要约书上的约定,
那我们也只好诉诸法律途径,
仲介方也表明愿意佐证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但房东太太只说要告就去告。
我想询问像这样的情况,
这份要约书具法律效力吗?
对于这种说话不算话的房东,
还是上市上柜公司的大老板,
我们实在是非常不甘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