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租赁经验版发文,恳请大家指教
是这样的,小弟我在今年2月初入住套房,因为时逢农历春节,可能也无法马上搬入,于是房东跟我说会从2/12这天开始算起租日,前面几天就当作是让我搬家的预备日。
今天收到房东传来2月电费缴费讯息,内容主要是抄表的计算费用,日期是“2018/2/1-2018/2/28”因为2月初是没有入住的,而且2月这段期间实际来这边住的时间非常少,大概2月底才陆续整理完毕,收到的电费总共是42度,因为一度是算4.9,总共206(取整数)
期间主要使用电器:
瓦斯式瞬热水器、
室内电灯(有随手关灯习惯,不开夜灯)
开没几次的LED电视,观看不超过15分
想问的是比例原则使用者付费的问题,因为二月初尚未入住,是不是不应该从2/1(上个房客搬走日)起算电费呢?应该是要从入住日2/12(或是2/9、10,因为搬家有在套房用电)
有试着跟房东沟通,但是他并不能接受我这所谓使用比例的方式,坚持收取从2/1-2/28的电费..
希望可以各位可以帮我评估看看,或是教我怎么跟房东沟通(卢),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