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姨在士林有几间套房出租,最近她遇到一些官司纠纷(帐户被人用做诈骗),才告诉
我们她房客的夸张行径。
该名女子姓黄,自称在某知名连锁餐饮店当副店长(后证实无此员工),租屋时缴存两个
月押金无异样,却在搬入后第一个月就烧炭欲自杀.....损毁了电视、桌子跟床
但因自杀未遂,阿姨认为人都有过不去的时候,且黄姓女子也说是因为情所困不会再犯,
因此此事就此结束
然后开始不缴房租,打电话不接(会回传短信说在上班),套房用电一个月600多度,最
扯的是后来警察有天打给阿姨,原来这位黄小姐自行将阿姨的套房拿去诈骗,假意说租约
无法住到期要当二房东转租,然后先跟别人收了半年租金,被骗的那位后来联系不上就去
报案了,警察直接联系阿姨来备案,在警局时一查才知道这位黄小姐位于大东路的户籍地
也是租的,且也用该房屋诈骗过四五户...
后来阿姨有表达因为她一直未付房租,希望她搬离,想不到过不久,换阿姨被控诈欺
有人利用阿姨的帐户去网拍骗钱,有买家汇了2600到帐户后没收到货,因此直接报案,阿
姨的帐户立刻被冻结。那个帐户都只有让房客转房租使用而已,且诈骗的人用这个帐户骗
钱根本拿不到啊!?因此才怀疑是该房客所为,但目前还没有证据,我是建议阿姨也去报
案,报案说帐户被人用做诈欺
但该房客黄小姐目前仍避不见面,阿姨住的地方离租屋处也有点远,不能24小时守着,原
本她想贴纸条通知要房客搬离,不然就换门锁或断水电,但因我爬文后知道断水电违反刑
法、也不能迳行开门与换锁,所以建议阿姨先寄存证信函,要求她因为违反
1. 租金未缴
2. 使用她房屋用做诈骗
3. 在屋内烧炭(警方有纪录)
这三点,提出租约提前终止,并要求他三天内搬离,否则将会同管区一同开屋强制搬离
想请问这样的流程正确吗?如果在存证信函上写明三天后断水电这样可以吗?
但因为那位房客连户籍都是租的,且也有纠纷,很担心她根本收不到存证信函......
她看起来是惯犯,若搬走后应该也是会在士林一带找房,黄姓女子、胖胖的、70几年次,
请房东们多加留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