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LouisGrey: 有倾斜吗?完全不觉得耶。一方面实务上就是房东有利, 07/31 17:38
: → LouisGrey: 所以你相关法律才比较保护承租人来做出平衡。 07/31 17:38
: → LouisGrey: 那在交通事故中,法律也比较保护行人呀,你也要说倾斜 07/31 17:40
: → LouisGrey: 吗? 07/31 17:40
: → LouisGrey: 劳雇关系中也是保护劳方的条文多,也是资方被法律吃豆 07/31 17:42
: → LouisGrey: 腐,立法倾斜囉? 07/31 17:42
: → LouisGrey: 不要知其然,而不究其所以然,只看到表面。何况但就你 07/31 17:47
随便GOOGLE都知道是立法倾斜
消费者保护法也是
其原因是经济上的不平等
但是今天承租人并不全然是弱势的
承租帝宝的是弱势吗?
: → LouisGrey: 提的事例,明明只要把租约公证就能径付强制执行,为什 07/31 17:47
: → LouisGrey: 么那么多房东们不愿意公证租约,让法律来保护他们? 07/31 17:47
因为公证也是要等到倒欠两个月, 才能达成提前终止的条件,
OK那去公证了, 为什么法律保护之下还要等被欠两个月才能终止?
这不算立法倾斜, 什么才是立法倾斜?
: → LouisGrey: 不就不想受到政府税务机关的监督吗?司马昭之心,路人 07/31 17:48
: → LouisGrey: 皆知,还说什么立法倾斜呢? 07/31 17:48
如果你不明白什么是倒欠两个月+白住
下面催妈妈都写得很清楚了
连房客派的催妈妈都能看到问题, 你还真是立场超然的无视一切啊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m_cont?id=61
(二)土地法的管制规定,反成恶性承租人利用的管道
承租人因居住之需求,却无自有房屋,或因工作而须在工作地寻找适合之居所
,故一般而言,相较于出租人有余屋出租可供出租,承租人多被认定为经济上
的弱势,须要给予保护。而我国土地法第100条为保护承租人,规定承租人积
欠租金额,除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出租人方得终止租赁契约。由
于我国住宅租赁,通常出租人会参考土地法第99条关于担保金上限之规定,向
承租人收取相当于2个月租金数额之金钱为担保金,以担保承租人于租赁期间
应尽之义务。依上述规定,如果承租人未按时缴租,必须先以担保金抵偿后,
再积欠两个月之租金数额,出租人方取得契约之终止权,因此,实务上经常发
生,出租人于承租未几即不再缴租,拖延四个月之后(担保金抵偿再积欠2个月
),又因民法第440条规定,租出人必须先向承租人催告给付租金,方可终止契
约,造成出租人已四个月无法收取租金,仍须发函催告定期催告,承租人仍不
履行,方可终止租约。倘若承租人于契约终止后,又拒不搬迁,出租人须花费
时日以诉讼方式排除侵害,至诉讼确定,承租人一走了之,形成承租人长期白
住(至少4个月,甚至1年),出租人却求偿无著,最后只能自认倒楣的奇怪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