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约] 被房东以各种理由扣押金

楼主: mimily0504 (锅贴馒头与包子)   2017-08-01 00:05:15
: 推 LouisGrey: 有倾斜吗?完全不觉得耶。一方面实务上就是房东有利, 07/31 17:38
: → LouisGrey: 所以你相关法律才比较保护承租人来做出平衡。 07/31 17:38
: → LouisGrey: 那在交通事故中,法律也比较保护行人呀,你也要说倾斜 07/31 17:40
: → LouisGrey: 吗? 07/31 17:40
: → LouisGrey: 劳雇关系中也是保护劳方的条文多,也是资方被法律吃豆 07/31 17:42
: → LouisGrey: 腐,立法倾斜囉? 07/31 17:42
: → LouisGrey: 不要知其然,而不究其所以然,只看到表面。何况但就你 07/31 17:47
随便GOOGLE都知道是立法倾斜
消费者保护法也是
其原因是经济上的不平等
但是今天承租人并不全然是弱势的
承租帝宝的是弱势吗?
: → LouisGrey: 提的事例,明明只要把租约公证就能径付强制执行,为什 07/31 17:47
: → LouisGrey: 么那么多房东们不愿意公证租约,让法律来保护他们? 07/31 17:47
因为公证也是要等到倒欠两个月, 才能达成提前终止的条件,
OK那去公证了, 为什么法律保护之下还要等被欠两个月才能终止?
这不算立法倾斜, 什么才是立法倾斜?
: → LouisGrey: 不就不想受到政府税务机关的监督吗?司马昭之心,路人 07/31 17:48
: → LouisGrey: 皆知,还说什么立法倾斜呢? 07/31 17:48
如果你不明白什么是倒欠两个月+白住
下面催妈妈都写得很清楚了
连房客派的催妈妈都能看到问题, 你还真是立场超然的无视一切啊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m_cont?id=61
(二)土地法的管制规定,反成恶性承租人利用的管道
承租人因居住之需求,却无自有房屋,或因工作而须在工作地寻找适合之居所
,故一般而言,相较于出租人有余屋出租可供出租,承租人多被认定为经济上
的弱势,须要给予保护。而我国土地法第100条为保护承租人,规定承租人积
欠租金额,除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出租人方得终止租赁契约。由
于我国住宅租赁,通常出租人会参考土地法第99条关于担保金上限之规定,向
承租人收取相当于2个月租金数额之金钱为担保金,以担保承租人于租赁期间
应尽之义务。依上述规定,如果承租人未按时缴租,必须先以担保金抵偿后,
再积欠两个月之租金数额,出租人方取得契约之终止权,因此,实务上经常发
生,出租人于承租未几即不再缴租,拖延四个月之后(担保金抵偿再积欠2个月
),又因民法第440条规定,租出人必须先向承租人催告给付租金,方可终止契
约,造成出租人已四个月无法收取租金,仍须发函催告定期催告,承租人仍不
履行,方可终止租约。倘若承租人于契约终止后,又拒不搬迁,出租人须花费
时日以诉讼方式排除侵害,至诉讼确定,承租人一走了之,形成承租人长期白
住(至少4个月,甚至1年),出租人却求偿无著,最后只能自认倒楣的奇怪现象
作者: TRosi (Rosi)   2017-08-01 00:16:00
举帝宝这种极端值来救有点夸张,而且帝宝租户多吗?房东公证租约后变成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房客反而要透过诉讼才能拿回被先行强制执行的东西〈财产、物品〉,那他的处境也跟 M 大上篇提的房东一样,不但要先自付裁判费,而且打完官司就算胜诉也是一两年后〈这期间被强制执行的东西都拿不回来〉。明显对房东大大有利,却很少房东愿意公证,一般来看的确应该是不愿受政府相关单位的监督〈除了税务,还有消防...各方面...〉我在崔妈妈上常看到帮房东说话的文章呀,没有什么房客派吧不就单就真实状况来讨论?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7-08-01 00:49:00
因为房客了不起就是2个月,房东是没上限别说自杀问题,光是给你搞破坏,求偿+整修要花多少代价?oh 现在房客最多只有1个月了都搞不清楚是保护弱势还是奥客养成了
作者: TRosi (Rosi)   2017-08-01 01:32:00
好,谢谢您的建议,我 Google 了,有十几篇文章都说房东不愿意公证的原因,就是想逃避税务等各方面的政府监督,你是要告诉我们,这些文章都错了吗?不愿意接受完整的监督,却要求有完整的保护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另外我 Google 到的资料是房客必须先负担裁判费用,并且往往在法院上必须负更大的举证责任。您的语气这样我就到此为止了,有点出房东不愿意公证的原因跟税务和其它相关法令有关的文章,不下数十篇,也同样是您可以 Google 到的。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7-08-01 13:00:00
那假设一个情况好了,房东有公证有缴税,消防都有做安检遇到恶房客,滥用法律要白住几个月,这也是事实吧?要是遇到搞破坏的,破坏完拍拍屁股走人房东还要花精力透过司法求偿,还不一定能求偿得到多少担保押金先扣完,还要再欠2个月,才可以要求法律强制处理而且押金本来就是担保租赁物用的,不能拿来抵租金法律却自打嘴巴的说必须抵掉担保金、再欠满2个月很明显的倾向房客去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08-01 15:31:00
为什么把公证跟逃漏税混在一起讲? 公证房屋租赁的资料法院不会主动提供给国税局喔。其实如果有常去求证一些事情就会知道。政府很多部门间资料都不互通的。现行法律的确是在房客有恶意性霸租的情况下过于保护房客。不过我是觉得不用跟L太认真。他认为弱势应该受到保障。因为自己是弱势方。所以受到一些优待是理所当然的。甚至于其他的人的损失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然也不会说出居住权大于所有权这种话。不过他没意识到。当你没付房租时。你就没有居住权了。所以才会认为法律应该保障弱势方在不付房租的情况下仍要保障一段时间房客的居住权。房东期间的损失?你是房东欸。你有房子是强势方欸。损失一点没关系。SP大。只要房客跟房东打好关系就不会出现遇到恶房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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