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已爬过文,想再询问一些问题。
我与房东的租约到明年八月,且并无发生房东可终止租约的事宜。
房屋契约没有写到房东有权利提前终止租约,
也没写到若发生了,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刚刚房东来电告知,他们想将房子收回自住,
可让我们住到十一月底,该月房租不用付(十月房租我已汇款)。
我想问的问题如下:
1.我是否可不理会房东,主张契约有效,并住到契约期满为止。
2.若我欲同意房东提前终止租约,因契约无明确规范,
房东愿意不收十一月的租金,等于赔偿了一个月的租金,
此外我是否可要求搬家费用补偿?
谢谢大家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