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 不定期合约的问题

楼主: amor330 (憨憨.Dambi2人共用)   2016-10-12 18:54:46
不好意思想请问各位,
我们所承租之营业空间已两年,
合约只到今年2016九月,
新合约因房东想变更部分合约内容,
而且未在一个月前提出,
目前并未签订新合约,
但空间仍给予我们使用中。
1.想请问不定期合约成立之条件及时间点?
是否从10/1起便成立呢?
2.不定期合约双方皆得以终止,那行使权利为谁优先呢?
谢谢您们
作者: mimily0504 (锅贴馒头与包子)   2016-10-12 22:11:00
第一个问题, 期满后继续收受租金没有表达反对的意思如果对方有表达反对或变更的意思, 那应该就不算吧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6-10-13 12:43:00
房东哪天提出更改合约内容?(他不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只要在10/1之前提出就可以了你10/1起的房租什么时候缴交的?不定期合约双方都可终止,没有谁优先的问题只有理由成立与否的问题房客只要提早一个交租周期提出即可(月缴就是一个月)房东要符合法律明定的条件之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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