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男友去年11月跟房东租房子签一年约(租屋乙方是写男友的名字)
收了押金2个月
今年因为买房子还有上班交通问题决定提早搬家
合约到10月底,我们打算8月底前搬,在5月底,6月初就已经跟房东说要提早搬走
房东以
1.我们提早搬走
2.他当初租房子给我们的时候房价较高,现在提早搬走,他房价变低了,有所损失
3.我们没租过房子,这就是惯例
以上三点为理由,要没收两个月租金
房租契约部分是一般外面卖的定型化契约,只有第四条第六点有提到:契约期间内乙方若
拟迁他处时,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偿还租款或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当自将该房屋无条件
照原状交还甲方,乙方绝不异议。
其他没有相关于提前终止合约的条文
请问这种状况,我可以要求房东还我押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