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个问题想要请教一下各位
我是跟女朋友一起住,女朋友才是一开始的承租人
我们的房子是102.6.23签约,到了隔年103.6.23时并没有续签
而我又继续住到了现在105.2.21(预计住到2.29)
其中虽然一直住但我们找房子也找了好几个月了
最后在2/16找到了
我在2/17时跟房东说我们只住到2月底
他口头上也答应了,我才立即打给新房东说确定要租屋
结果他在昨天时传LINE给我说要叫我们多付3月的租金
因为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跟他说(只有提前半个月是我们理亏的部分)
刚刚打给他跟他谈了一下
他说:我们都是一年一年算的,你们6.23入住就是要6.23走
不过因为你们人也很好,相处也融洽
我也通融可以让你们3/1号走 但你们要多付3月的租金
电话结束后问女朋友后应该是没有续签约的
所以应该就转成不定期租赁合约,应该就没有说一定要6.23搬走的道理
请问我们真的要多给3月的租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