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金钱] 可以以押金代替房租给付吗?

楼主: mimily0504 (锅贴馒头与包子)   2016-02-19 04:42:54
※ 引述《gerychen (邪恶肥宅)》之铭言:
: 推 minihouse: 严格来说是不行啦,除非房东同意囉 02/18 06:28
:
:  按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并均届清偿期者,
: 各得以其债务,与他方之债务,互为抵销。但依债之性质不能抵销或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
: 抵销者,不在此限。”又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八号判例意旨:“押租金在担
: 保承租人租金之给付及租赁债务之履行,在租赁关系消灭前,出租人不负返还之责。本件
: 租赁关系既已消灭,承租人且无租赁债务不履行之情事,从而其请求出租人返还押租金,
: 自为法之所许。”
:  是故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人需负担给付租金之义务,但出租人并无返还押租金之
: 义务,并无二人互负债务,且均届清偿期之情形,并不符合前述民法抵销之规定。故承租
: 人不得以所支付二个月之押(租)金或保证金抵销应付租金,而拒绝支付最后二期租金。
:
: 这样看来好像真的不行直接以押金转换租金给付
: 但若有欠债行为呢?欠房东租金债?
押金是拿来担保租赁物,租赁期满后,房客若有债务,优先拿来抵扣
但那是房东的权力,不是房客的权力,
你自己找的都写那么清楚,不知道你还在纠结什么?
要纠结还可以去生活法律版问
作者: gerychen (邪惡肥宅)   2016-02-19 09:05:00
为免有人被误导,我帮你修正一下,租赁期满后若无继续签约则转为不定期租约,房东跟房客都有权以押金作为租金给付。原po说的只有房东有权利这事情,是必须在尚在租赁期间内。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6-02-19 09:59:00
楼上别自己乱脑补,法条咧?这次怎么没看到?租赁关系消灭前,出租人不负返还之责不定期租约也是租赁关系好吗?
作者: savagy (天使不打烊)   2016-02-19 18:09:00
很想看+1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06 23:30:00
主张抵销要债权债务于抵销适状,他的论点有很大问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