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请见谅)
请问大家,1/11与屋主签约,约期为2016/2/1-2017/1/31,
缴交2个月的押金36,000,另付房仲9000的服务费,
尚未入住提前解约,罚金多少算合理?
房子本身条件不错,但觉得有股让身体很不舒服的霉味,
在签约前及当下就有和屋主及房仲反应,对方也一副很正面诚意,
说屋主人很阿莎力,该负的责任不会推托,
当天味道没那么浓觉得应该只是很久没人住,就签约了。
原本请屋主1/30给一副钥匙以便清洁房子、搬家,
屋主让仲介1/16就给钥匙本来很开心,
后来前往清扫才发现那气味根本散不去,就算开窗未婚夫都有随时要吐的感觉,
尝试处理无解,马上在1/23下午去电给房仲告知欲解约退租。
隔日下午1/24房仲回复表示屋主也无法解决问题,同意退租退款,
但还是请我们再考虑看看,重回房子继续尝试处理仍然失败,
1/25中午正式6确认要解约。
就在这时,房东开始联络不上了,直到1/28晚上房仲才传讯息说,
屋主家人无法接受屋主的想法,觉得有损失。
将心比心,我们可以理解家人的想法,也马上在1/29回复愿意支付一笔补偿金,
但房东/房仲又没回复了...
请问在这种状况下,可否引用民法424条
“租赁物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处所者,如有瑕疵,
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虽于订约时已知其瑕疵,
或已抛弃其终止契约之权利,仍得终止契约”?
好像按照此法条,房东不得压求没收押金?
倘若真的要没收押金,也不应超过1个月吧?总觉得对方想要吃干抹净...
PS:房子租金、地理位置、格局,其实都很符合我们的要求,
只是我们真的无法克服身体不适,尤其是未婚夫。感觉更不好的是,
签约那天原本只是想和房仲及屋主谈谈对方是否愿意改善气味问题,
没想到当天出现2房仲,一位是当初卖房子给屋主的,
当晚也是他主导,屋主几乎都不开口。对于租金和管理费,我们完全没谈价,
但提出任何整理、修缮的请求都被忽略,算是被牵着鼻子走,真的很不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