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于10月时将房子租给一户单亲妈妈,他有告知过我他的小孩有过动,
可能有点吵,我表示邻居没反应就好,但这两个月来,不断有邻居抗议,
小孩会乱按别人门铃,且还因内急就拉再大门,害怕不敢跟大人说,
直到邻居觉得很臭起疑,最后才询问出,原来是这个原因才有臭味,
且这个月他们房租也没有缴,于是昨天告知他们,只租他们到1/15,
有点害怕他们不搬,又因为没租约公证,上法院后等强制驱离可能会有点时间,
想询问一下租屋板的前辈们,我当初与他们的签约有附加条约,
想知道是否能够不需要透过法院赶他们走,
租屋附加条约如下,再拜托前辈们给点意见了,
1.若积欠房租将从押金扣除,且合约终止。
2.于租赁期满或终止前,出租人不得迳行进入承租人之租赁房屋,
若租赁期满或终止,出租人得迳行进入承租人之租赁房屋,
且该租赁房屋一切权力、利(含使用权)回归出租人,不得有议。
3.出租人于期限届满前,得终止租约,应于2星期前通知。
4.租赁期满或契约终止时,承租人未返还租赁物,如有未搬离之物件,
视同废弃物处理,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