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跟房客一起住的房东~
房客的签约是7月1日开始入住,
但她因为放暑假,所以先回高雄去了~
之前因为整栋楼停水,邻居查看发现水塔的零件坏了,该更换,
但之前也是有这样的状况,算是耗材,约快一年换一次,
一次900,由十户平均,一户90元。
我们这一户有三个一起住,我还有另外两位房客,
一个原本就有住了,另一个就像上面说的,7月才搬进来。
原本租住的合约上是写,有些公用的生活起居物品,
有购买或是更换,有使用的人就平均分摊,
像是些卫生纸塑胶袋电灯泡之类的(当然私人物品就不算)
所以这个月我就多收"水塔零件"90块,我们三个人就平均一人30元~
不过其中一个房客觉得水塔零件应该要由房东分担,
但我自己觉得这是耗材,就像若客厅灯泡坏了,也是大家一起出钱换,
有用到的耗材我觉得该大家出,
水塔零件我觉得有用水的人,应该要一起出钱。
这是我的认知,跟房客说明。
但另一他认为的是,之前我们停水,但我忘记是几月几号了,总之是上几个礼拜,
所以我在名细上写得很笼统"上个月停水,零件更换",
但今天邻居才来跟我收钱,因为我之前不在家,
所以我在上面是写今天7/22的日期"零件更换",
然后原因是标注上个月某日停水这样。
不过房客觉得她6月并没有住,是7月住的,
所以上个月的零件更换不能算上她,
但我跟他的说法是,
这算是你新买零件,之后入住的十个月内都是因为这新零件才有水用,
就像我们垃圾袋用完了,一起买新的,
但你不能算上一次我没用到垃圾袋,所以就不购买了,
不过目前我们两方的说法不一样,
所以想寻求板上大家客观的意见,
若大家觉得房客不该付这笔费用,那之后的我都不会跟她收,
若觉得该收,我再把该文章贴给她,作为比较客观的方式。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