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选举制度改革的可能方向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2014-04-22 06:37:24
好久没来了,错了好多东西唷......,
由于想说的实在太多,就针对几个观点去讨论,以下正文:
一、所谓的民主政治,即是“庶民”政治:
民主本质从来不是搞菁英,而是庶民。
既然称之为庶民就不是菁英或富人,而是包含男的,女的,
有钱的,没钱的,菁英的,草根的,聪明的,无知的,老人的,年轻的,
以及一切的一切都涵盖在内。
因此,整个民主政治就是建立在一群龙蛇杂处的社会之上,这是为何?
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独裁,才能避免德国纳粹主义那样发生在我们身上!
民主国家所要求的不是“圣君贤相”,而是“约束政府”,
换言之,
一个民主国家的发展是根据庶民意志与普遍的民主宪政原则加以运作,
譬如,瑞士、北欧等国家在我眼中,
远比英美德法等老招牌民主国家好太多了!
当然,可以说,瑞士是中立国又有资源没有像台湾的压力,
然而必须要说的,如果因为国家发展而牺牲了某些人或某些价值,
那么,这样的国家早晚也会拿理由来牺牲我们
因此,大肠花为何飙国骂,似乎降低学运的level,
但国骂之所以被称国骂,不是其爱国或关心公众事务的政治表现,
正是其草根性的核心价值!
自命非凡的菁英所创造出来的“民主”
跟动物农庄里的猪制定出来的“农庄公约”是一样的。
我宁可大家抽空关心哪怕带着国骂,
但真诚与关怀,关心国家,礼让老人,照顾儿童,
反抗不义,实现民主,
远比每天冠冕堂皇的口号,传统伦常的教条与专业修辞的词汇,好多了!
倘若国骂能触动民心深处的共鸣与怜悯,
体现人性最基本的价值与尊严,哪怕一点点点点点而已,这也是民主骄傲!
在这次学运后,也让我改变了之前的某些想法(譬如精英政治的可行性)
二、民主与精英:
我记得古希腊曾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正常政体:
君主、贵族与民主(不是现代化民主)
又相应的归纳出三种恶劣暴政:
暴君、寡头与暴民(或潜主)
君主政体会腐败变成暴君政体,
贵族会腐败成寡头,民主则容易演变成暴民或潜主,
而正常政体按照各自不同“内在价值规范”使其稳定,
譬如,君主仰赖道德,贵族仰赖荣耀,民主依赖法律,
换言之,
君主独裁因道德衰败,荒淫无度将变成暴君,
贵族因失去家族荣耀而靠权力斗争或武力征伐将变成寡头政治,
民主因对政府不满,或法律无法保护社会价值,或国家困顿,
最后将导致暴民民粹主义,或者希望潜主政治盼望圣君明相再现!
台湾很爱说精英政治就是一种贵族政治,
倘若为了私利而集成一恐怖力量约束人民,那么就会容易侵犯人民,
甚至,如果贵族首领过世了,接下来就是另一阵政治斗争,
反而让之前丰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果实彻底腐败
有人担心台湾会出现暴民政治,但现阶段并不会发生这样的困境,
试想,红衫军之所以能够号招是因为有其强大正当性,
学运之所以能够如此,
则是因为背后的正当性与过程中维持一定程度的“秩序”,
造成民众观感颇佳,别于之前的抗争活动,但之后应该无法再造“学运奇蹟”了!
民主国家抗争的手段,只会更加激烈,不论是体制外,或者干脆阻挡参选,
但这也正是民主国家之所以有价值的原因!
倘若,优先“筛选”了选民,试问那些老农谁重视?精神疾病或障碍者谁重视?
三、民主建立在自利,法律约束是政府:
民主政治之所以成功,
在于人的自私自利、卑鄙无耻、王八下流、好逸恶劳,
倘若,人性纯善,那么为了公共利益,
只需推派一人独裁即可,因为效率!
但我们知道人非纯善,倘若拥抱极大的权力,那么只会堕落.
不过,就是因为自利的本性,因此才好约束,
因为民主国家之所以由宪法规范出制衡,
就是落实:“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对抗权力”的思维,
进一步可知,法律主要约束对象在于政府,而非人民.
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权力的目的是在于,
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
维护社会秩序与促进公共利益(最后一个我持保留),
而用“不过当”程度,明文约束之,
尤其是直接约束人民的法律,更需要有其必要性!
如果“只”为了所谓上述四个理由,
就立法约束人民被选举权或选举权,我都认为不妥,
因为,还有所谓是否“过当”与“必要”的问题,
如果担心人民素质或被选举人素质,就加以事前限制,
那么会发生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筛选问题与是否适任问题,
有人说用“考试”,问题是怎么考?考啥?及格标准是?
就好比
一个“刚”从台大财经毕业,口才又好,又受过公司专业训练的人,
一个高职毕业在贸易公司上班过,投资股票经验20年,口条却不很好的人,
要你把钱交给其中一人代替投资或提供建议,你选择听谁呢?
再者,如果说某人的选举权必须经过筛选,
那是不是说“某些条件”下的人不能行使其权利,
那这与民主国家基本--庶民政治,完全脱离了其精神
综合以上论述,过度精英化思考而限制选民或参选人的资格,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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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国家的基础是宪政,宪政基础在民主法治,民主法治的基础是保护人民,
基本人权的限制是因为“必要”才由“法律”以“最小程度伤害”而限制,
换言之,必须以最小侵害为原则,且须照顾人的尊严,
如此,才能说我们身处民主国家
民主国家不是单纯建立在多数上,或建立在少数精英上,
因此,所谓“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其中心在于两种制度:
1. 多数决
2. 言论自由乃至于集会集会自由
多数决防止少数精英专擅弄权,言论自由则防止多数暴力,
有时候甚至多数决会忽略少数人基本人权,才需要由法官加以解释法律,
法官怎么来的?--普通法官的考试、大法官的任命等,
都不具民意基础,但为何能够推翻多数决?
因为他们站在宪法高度观察长远发展!--代表一个国家的“宪政”
以上都是反驳意见,现在说说我对选制改革的观点:
大体而论,选民只要有民法上行为能力与未被褫夺公权,不可限制,
被选举人除了上数选民限制外,
涉及重大贪污、渎职或因弹劾去职在一定期限内也不得担任公职(似乎没改),
因为,如果一个人如果身犯重罪足以不堪任,人民还选他,
那也是整个社会需要消化的,没资格加以限制或剥夺!
资格不限制,但选法必须限制,就国会选举而言,人数应该增加至150-200,
选制应该改变为“偏联立式的单一选区两票制”,
若以个人理想观点,国会应该设在175席,
先计算各政党的政党票占总票数的比率划分应得席次,且降低分票门槛
其中,单一选区应该要125席,划分选区,各选区采绝对多数选出一人
原住民族代表为10席,分山地与平地采优先胜出制各选出五人,
其余40席则是全国代表,采补偿制,并照顾少数党的代表性并避免超额选出
各政党的初选在不违反民主原则下,皆可由各政党决定之,
若有违反“民主原则”则由参选人本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补助上则政府尽可能给予小党或独立参选人补助,这是基于照顾弱势实现多元,
而各政党基于选举而在“选举期间”的募款应公开去处、收入日期与金额,
但必须另外由法律规定之(非选举的政治献金当作公益募款需课税)
但我必须说,选举制度改革并不能解决台湾选举问题,
还要将集会游行权更加开放,譬如创制复决等权,
若无集会游行等,如何发动?如何宣传?难道买广告与路上搞连署吗?
集会游行本来就是人权,不得只因可用法律限制而限制,
给予限制的原因应该是避免防止冲突,或因为特殊地区而限制,
譬如军事基地,或学校、医院急诊等为保护未成年人与紧急病患急救处等,
但也只是“许可”而不能禁止,并考量紧急性的集会等
时间只需夜间安静即可,行为避免冲突或干扰无辜路人即可,
违法驱离以最小有效程度进行即可,其余限制应予解除!
如果可以,我希望选制改变不会因此限制人权,而是提升人权,
毕竟我相信的是:
民主的价值在于突显庶民的智慧,而非加强菁英的效率;
宪政的精神在于约束政府的滥权,而非限制人民的权利.
至少,人的尊严与民主价值,应一以贯之,
如果人不是基于个人私利而违法,无论基于人道或宪政,
政府与社会应该给予极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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